各委属企业: 为严明组织纪律,加强企业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确保国资监管工作有序高效运转,现就进一步规范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休假等请假报告制度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指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 二、各企业主要负责人离开工作岗位地出差、出国、休假等,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除紧急事项外,应于外出之前3天填写《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表》并盖章,报市国资委办公室。经委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返回工作岗位地后,应及时向市国资委办公室销假。 三、报告的内容包括出差或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及外出期间本单位主要工作安排等。 四、市国资委办公室将对请销假情况登记备查。 五、对不履行请销假报告制度,无特殊原因的,市国资委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表》
二○○八年八月八日
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表
(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年 月 日
姓名
职 务
外出地点
联系方式
外出时间
请假事由
外出期间本单位主要工作安排
委领导
批示
经办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