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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批转淮南市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通告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卫监秘[2008]5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我省连续四年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医疗服务市场得到明显净化,非法行医得到有效遏制。为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非法行医反弹,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8〕18号)和我厅“转发通知”(卫监秘〔2008〕269号)的要求,我省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应继续保持高压态势,继续加大对非法行医和医疗执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 淮南市卫生局积极探索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新机制,联合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通告》,向广大群众宣传各类禁止的非法行医行为及非法行医涉嫌犯罪的情形,震慑了非法行医犯罪分子,促进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此通告予以批转,供学习借鉴。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做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与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对于少数非法行医行为人屡教不改、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及时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有关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及非法行医举报投诉查处方面的事宜,请及时与省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办公室联系(设在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医疗监督处,联系电话:0551-3628215)。
安徽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淮南市卫生局、淮南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通告 (淮卫〔2008〕1号)
为了净化医疗市场,规范医疗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卫生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坚决取缔无证的诊所、产院、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经审批的各类义诊、坐堂行医、非法的医疗美容和非法的采供血等非法行医活动。 二、禁止以下非法行为: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从事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 三、非法行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主动停止非法行医活动的,将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涉嫌犯罪主动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轻处理。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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