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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昭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昭政发[2008]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重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八日
昭通市重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投资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全市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深入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四项制度”,加快推进全市重大投资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云政发〔2007〕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显著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每年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重大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在审批和核准过程中出现需要协调的重大事项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第二章重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重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及社会投资项目。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建设项目适用审批制工作流程;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但属国家规定的核准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详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适用核准制度工作流程。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适用备案制工作流程。 第一节审批制重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 第五条实行审批制的重大投资项目工作流程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许可4个阶段,时限为40个工作日。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阶段,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 审批、办理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或上报工作。 第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 (一)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使用林地手续等(6个工作日,并联办理)。 审批、办理部门: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交通、水利等部门。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同时备齐必备材料,分别报送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部门。规划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完成上报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完成上报工作;水利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方案或其它涉水项目方案批复文件或完成上报工作;林业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使用林地审核意见或完成上报工作。 涉及交通、水利等行业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各办理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行业审查意见。 涉及公安消防部门的特殊事项:如属易燃易爆等影响消防安全布局的工程,项目选址需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6个工作日)。 审批、办理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银行贷款承诺;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具体流程: 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审查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后,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或上报工作。 第八条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 审批、办理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建设局应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评审后,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批复。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余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时限:16个工作日。 审批、办理单位:市建设局(规划局)、水利局、交通局、消防支队、人防办、地震局等。 办理事项: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备案、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抗震设防审核核、人防报建审核等(并联办理)。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各审批事项要求,同时备齐必备材料,分别报送市建设局(规划局)、水利局、交通局、消防支队、人防办、地震局。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后,在1个工作日完成施工许可等手续。 凡涉及农业、城管、安全监督、移民等部门的审批事项,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同时向各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必备材料,各审批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事项的审批。 第二节核准制重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 第十条实行核准制的重大投资项目工作流程分为项目申请报告和施工许可2个阶段,时限为2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审批时限:11个工作日。 (一)项目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使用林地手续(6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交通、水利等部门。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同时备齐必备材料,分别报送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部门。规划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规划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上报文件;环境保护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上报文件;水利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方案或其它涉水项目方案批复文件或上报文件;林业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使用林地审核意见或上报文件。 涉及交通、水利等行业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各办理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选址意见。涉及公安消防部门的特殊事项:如属易燃易爆等影响消防安全布局的工程,项目选址需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的,公安消防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重大投资项目建设选址需报经市规委审定的,由市规划局6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规委审定。 凡涉及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国家重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等审批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林业部门,林业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事项许可或核报工作。 (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5个工作日)。 核准、办理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时限:11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建设、交通、水利、公安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施工图审查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按行业报建设、交通、水利、公安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手续。 此外,凡涉及农业、城管、安全监督、移民等部门的办理事项,项目单位应按照要求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备材料,各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事项的办理。 凡涉及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分别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第三节备案制重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制的重大投资项目工作流程分为备案申请和施工许可2个阶段,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备案申请阶段,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一)项目选址意见、用地预审(5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规划、国土资源部门。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同时备齐必备材料,分别报送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初步意见或上报文件。 (二)项目备案(3个工作日)。 备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具体流程: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备齐以下材料: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查后即退还企业)、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提出项目备案申请,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放备案证。 备案证有效期二年,自发放日起计算,逾期自动失效。已备案的项目,如对建设地点、主要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以及投资主体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应携变更情况说明和原备案证等,及时向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五条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建设、环保、国土、交通、水利、林业、公安消防、地震等部门。 办理事项: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使用林地手续、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 具体流程:凡涉及环保、水利、林业农业、城管、安全监督、移民等部门的办理事项,项目单位应按照要求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备材料,各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事项的办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规划部门后,规划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项目单位按照施工图审查要求,同时备齐必备材料,按行业分别报建设、交通、水利、公安消防等部门,相关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章重大投资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建立重大投资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制度。规范政府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强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着力推进重大项目顺利实施。联席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召集,市政府相关领导、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七条每季度末次月15日前召开市直相关部门联席办公会,通报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推进情况,分析影响项目推进的原因和环节,协调解决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定需要联合审批的重大投资项目、明确项目推进的时间要求。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督促联席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编写情况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了解、掌握、报告本行业重大项目推进情况,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决议事项。 第四章重大投资项目市级联合审批办理制度 第十八条建立重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理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受理项目报件后,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将后期办理各项手续的各部门办公地址、业务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一并告知项目业主,同时将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抄送市直相关部门。各涉及部门根据部门职责提前介入进行指导,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书面审批意见;需要上报省级部门批准的,由市级相应部门及时报批。重大项目业主应积极与各审批部门进行联系,按时按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向相关部门报送报件。各部门对项目的审批办理情况必须在市重大投资项目推进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提出办理措施和办理期限,并在下次会议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土地征用、环评、水保、规划、林地占用、资金协调等相关手续的重大项目,在审批报件报出后,市直相关部门必须确定一名业务骨干作为该建设项目跟踪管理联系人,并将联系人名单抄报市重大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联系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在本行业内相关手续的跟踪、协调、监督和管理,并提出推进意见和建议。联系人每月5日前向市重大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上月项目推进情况。 第五章重大投资项目市级领导挂钩联系制度 第二十条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市级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实行市级领导挂钩,有关单位和县区党政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挂钩联系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五个一”的要求,即一个项目、一位联系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个考核目标、一项奖惩办法,研究提出重大项目挂钩联系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挂钩领导和责任人应深入项目建设第一线,帮助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土地、规划、环保、供电、供水等建设条件,协调项目建设资金,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切实加快重点项目建设。 第六章重大投资项目督促检查及定期通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建立重大投资项目推进督促检查制度。由市重大项目推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加,对重点县区、重点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进行调研,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督查,全面了解掌握固定资产投资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落实投资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全年投资任务的措施,并形成督查报告专题报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三条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定期通报制度。各县区、市级各有关部门每月5日前和每季次月10日前向市重大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上月和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市重大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按月对项目的投资完成、资金到位、形象进度、征地拆迁进展以及存在问题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每季度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和相关问题的落实解决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市委督查室、市政府办督办科负责重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建立督办事项报告制度及办结报告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需要督办项目涉及单位、联系人、办理事项、办理时限等情况汇总抄送办理单位,并报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办督办科。市委督查室、市政府办督办科根据督办事项进行专题督查、督办,各办理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办结情况报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办督办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流程和时限,不包括技术专业性咨询及评审工作时间、国家和省级部门审批时间、政府审批土地时间及征地拆迁、赔偿谈判及协商所耗用时间。所有技术专业性咨询及评审工作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自行完成,该段时间不计算在本流程时限内。重大项目公示及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本流程时限内。 第二十六条以上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未规定的事项、程序、时限,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规定的具体工作流程、办理时限,适用于市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和省级以上审批、核准的项目需要市级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不力、延误办理事项的,按昭通市行政问责办法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四项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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