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能资源管理,合理有序加快开发中小水电,促进全市能源产业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中小水电开发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水电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水能资源管理 (一)坚持把科学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摆在能源发展的重要位置。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水能作为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水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水能资源作为优先发展的能源切实加强管理,使水能资源管理进入依法有效管理的新阶段,促进水能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 (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水能资源的规划管理。具有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的河流,都要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服从水资源的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充分关注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和渔业等的需要。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查批准。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由具有河流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对已取得中小水电开发权的投资业主,由其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并上报发展和改革部门,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县与县、市与市的界河的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组织重新修编,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抓好水能资源管理基础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河流水能资源的基础调查、信息收集和专题研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研究水能开发与河流健康生命规律,加快建立全市水能资源信息系统和定期评价制度,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五)加大水能资源使用权管理力度。水能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在我市境内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权。开发权的获取,按照市、县区两级分级管理。属“三江四河”(牛栏江、白水江、横江、洒渔河、洛泽河、关河、赤水河)、县与县之间界河范围内的水电开发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批准或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得开发权。其余河流的开发权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严格中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水电开发建设管理中的职责。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中小水电开发利用中长期总体目标,负责全市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和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查、核准或转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的水土保持、水资源报告、取水许可的审批及项目建设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防汛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防洪度汛预案和方案的审查、审批,并负责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程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监管;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水电开发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审批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矿产资源压覆审查;建设(规划)、移民、物价、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二)严格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查和核准。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 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要求,做好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的核准工作。 中小水电开发单级电站装机容量0.2万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单级电站装机容量0.2万千瓦(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申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时,必须附送以下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水能资源开发权的批文;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的审批文件、电站建设技术方案审查意见、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申请批文、水土保持方案批文;城市规划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矿产压覆审批意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水库淹没及工程永久占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文等。 (三)严格中小水电项目工程建设管理。中小水电开发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执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加强水电开发市场主体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进入水电开发市场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制造商等各类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业务。严禁变相出卖勘测设计资质和无证、越级、联合、挂靠勘测设计,严禁无资质监理或不规范的联合监理,严禁施工单位出让或转让资质,严禁非法转包或分包工程。 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对其工作成果实行终身负责制。 (四)严格中小水电项目工程验收管理。中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组织各类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中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的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各阶段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工程截流和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各专项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枢纽工程验收由项目核准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移民专项验收由当地政府或移民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水土保持、环保、林木采伐、安全、防洪、消防、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小水电站试运行后,要进行总体竣工验收,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加强水库大坝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水库蓄水前的大坝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严格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要适时开展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的清理检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开发行为。 严禁无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盲目开发中小水电。未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或与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不符的中小水电开发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审查核准。已经审查核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水库大坝及溢洪设施、总体布置、建设规模、特征水位等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查、核准部门批准。原项目审查、核准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核准手续。 严禁项目法人圈占水能资源和炒作水能资源。已取得中小水电站开发权的投资业主必须按照签订的有关协议、合同加快中小水电站开发进度,并就前期工作、开发进度、投资计划等向发展和改革部门作出承诺,实行限时开发;按照有关时限要求,未完成工作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市、县人民政府将按照管理权限终止开发权,重新招商。 进一步加强对新建和在建项目进度的管理。投资业主必须将开工、竣工时间以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向当地政府和投资主管部门作出明确承诺,对首次未完成承诺目标的,予以通报和警告,项目业主必须在次年的上半年把上年未完成的目标按计划完成,连续两次不能按计划完成承诺目标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市、县人民政府将按照管理权限终止开发权,重新招商。 项目法人在开发中小水电的过程中由于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要引入另外的投资和管理业主进行合作或联营等,必须报经原批准授予开发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切实做好中小水电开发项目移民工作。中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的各项移民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移民政策。中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在开展移民工作中,项目法人应按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批准后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修改,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对移民进行补偿和安置。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中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移民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中小水电运行安全管理 (一)加强防洪安全管理。已建成投产的中小水电站和正在建设的中小水电站,每年要制订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预案和方案,并报有管理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列入省管的大中型水库还需报省防汛办及主管部门备案。电站运行管理必须遵循发电服从生态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的调度原则。 (二)建立工程安全管理和定期鉴定评价制度。各有关部门和电站运营单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中小水电站自身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直至查封取水口。 四、创造中小水电开发建设的良好环境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中小水电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是农村供电和农村电气化的主力军,是培育以电力为主的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矿电结合”的重要支撑;中小水电开发涉及范围广,利益关系复杂,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加强协调,从思想上提高对发展中小水电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落实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中小水电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分工,优质服务。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指导和督促开发业主做好建设项目规划、土地预审、林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相关工作。国土、林业、环保、水利、城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以发展和改革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核准前期工作的通知(或函)作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按照建设项目核准程序的相关规定,根据建设项目推进要求积极出具相关批复、转报或承诺文件,积极对电站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为加快中小水电开发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搞好服务,严禁各部门、各单位、团体、个人在中小水电开发建设中巧设名目,拉赞助、乱收费、搭车收费、有意刁难、干扰阻挠、推诿扯皮等,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