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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广告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培训的函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卫医便[2008]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今年以来,医疗广告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突出表现在部分民办医疗机构未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我厅出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制作、刊播广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范医疗广告行为,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医疗广告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民办医疗机构,尤其是医疗美容等民办专科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医疗广告的主要人员。 二、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 三、培训形式和要求 (一)开展医疗广告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尤其是民办医疗机构的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医的自觉性;有利于增强民办医疗机构的公信力,促进民办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医疗行业的形象。各市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扎扎实实的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实效。 (二)培训以市为单位实行属地化。各市要制定详细的培训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培训。培训面要广,要努力实现全覆盖。要精心组织师资,聘请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监督等部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专家进行讲授。培训结束,要严格进行考核,做到人人掌握。各市卫生局医政处要于8月20日前将培训方案报我处。 (三)各市培训工作要在9月底前完成。整个培训工作结束后,各市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10月15前报我处。 联系人:张炳新,电话:025-83620877,传真:025-83620810

二○○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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