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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川建建发[2009]2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行业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领域,也是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点领域,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5号)精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现将全省建设领域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时间安排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分为三阶段进行:2009年7月5日前为工作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7月6日至25日期间为各地联合执法检查阶段;7月26日至31日为总结分析阶段。 二、全面开展排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一)对本辖区所有在建项目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建筑工地是否存在非法用工、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以及恶意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每一个工地都要查清情况、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做到全面彻查、不留死角。 (二)依法查处排查中存在的问题。对排查中发现的非法用工、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用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责任,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采取禁入建筑市场的处罚。对在排查中发现有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雇用童工、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通报有关部门坚决依法处理。做到发现一起,及时处理一起。 (三)督促整改。对在排查中发现用工企业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督促用工企业及时与农民工补签用工合同;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责令用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立即偿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待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用工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将这次专项行动与努力实现“两个加快”、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和措施,落实部门和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服务与监管 各地要按照“加强服务、依法监管、创新机制、促进发展”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完善监管方式。要分析研究建筑市场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建立起灾后恢复重建和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快速审批通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简化手续、缩短时间,确保工程项目尽早开工建设。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切实防止借口加快建设、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的发生,确保灾后重建和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三)高度重视建筑行业农民工问题 各地要认真分析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对建筑业的影响,高度重视和防范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而导致农民工工资的拖欠以及对社会稳定产生的极其不利的影响。要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彻底清查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单位在在建工程中的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市场非法行为。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依法严处,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稳定。 (四)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各地要严格劳务分包管理,严禁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源头上治理非法用工问题。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工组建劳务分包企业,积极培育劳务分包市场,建立规范的劳务分包制度。要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除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严肃查处非法用工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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