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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联合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督导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2009]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泛区农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关于联合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六日
关于联合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督导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杜绝学校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督导检查。现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关系到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周口市实验幼儿园“6·19”突发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的形象。我们一定要深刻吸取教训,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强化领导,责任到人,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努力消除一切隐患。通过此次督导检查,要有效地促进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使学校食堂的硬件设施明显改善,管理机制更加完善;彻底取缔非寄宿制学校小卖部和无证经营的食堂及食品加工点,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管能力,坚决杜绝食物中毒及传染病事件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生,促进安全、和谐校园建设。 二、督查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 三、督查重点及主要内容 (一)督查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格执行《周口市学校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查处非法采购和出售劣质、变质、变味及不洁食物的行为,清理整顿学校周边无证、无照经营的食品店和饮食摊点。 (二)主要内容。1、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是否建立;有无签订安全责任书;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上墙。2、监督管理机制是否完善,有无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人员,检查记录是否齐全。3、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和报告制度是否完善。4、学校食堂是否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有无健康证、培训合格证。5、库房管理、加工管理、餐具清洗消毒、餐厅(大棚)卫生是否达到要求。6、是否建立食品购买台帐和索证、索票及饭菜留样制度,并落实到位。7、学校食堂、餐厅及学校周边整体环境卫生情况。8、对学校周边临时流动食品摊点巡查及清理情况。9、非寄宿制学校小卖部取缔及寄宿式学校对校内小卖部管理情况。 四、督查方法 各县(市、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教体局牵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五单位联合制订督查方案,指定专人负责,并抽调懂业务、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对本辖区内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按要求逐校进行专项检查。局直各学校由市级联合督查组进行全面检查。 五、时间安排 7月10日至8月31日为学校学习、宣传,开展自查整改阶段,在此期间,各校要依照《周口市学校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本单位食堂的软件、硬件进行完善;9月1日至9月30日为各县(市、区)督导检查组专项检查阶段;10月15日之前各县(市、区)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教育局。传真电话:8319196;电子信箱:TWK2002@126.COM。市联合督查组将于10月中旬对全市各县(市、区)的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督查。 六、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次自查和督查的重要意义,强化领导,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2、进一步明确学校校长为本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并严格执行《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非寄宿制学校存在小卖部的,一经发现,取消本校和本县的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者追究校长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要做到边检查边整改,使自查和督查的过程成为推动、改进我市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工作的过程。 4、在检查中既要充分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又要正视存在的问题,找出差距,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我市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水平明显提高。 5、对于行动迟缓,不按时、不按要求开展活动及上报数据和材料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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