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定西市5·12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08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5·12汶川特大地震给全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危害。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特别是灾民房屋重建维修工作是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是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迫切要求,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做好重建维修的每一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作,通过科学有效开展重建维修工作,切实消除这次地震灾害给群众住房造成的不便,提高住房抗震防灾能力,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OO八年八月六日
定西市5·12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实施意见(试行)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的8.0级强烈地震波及我市7县区,造成农村部分民房倒塌,大量民房严重受损,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保障全市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第526号令)、《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汶川地震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民电〔2008〕107号)和《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管理办法》(甘民发〔2008〕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指示精神,把帮助地震灾区农村居民房屋重建维修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自建为主、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步扶持,明确责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将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规划纳入当地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优先组织实施。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群众自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以分散自建或维修房屋为主。同时,通过政府补助、部门帮建、亲邻互助、帮工帮料、社会捐助等形式,动员全社会力量帮助受灾群众重建维修住房。
2、坚持经济实用与防震安全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适度集中和分户散建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和帮助受灾农户建造抗震设防、抵御灾害、经济实用、造价适中的住房。要充分考虑不良地质的危害,严禁在易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危险地段进行建房,尽可能避开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和高耸孤立的山丘等抗震不利地段。原址整村重建和异地整村新建的农村住房应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勘察,勘察报告应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
3、坚持突出重点与分类施救相结合的原则。对重灾区重建户中的低保户、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特困家庭,以及交通不便、建筑材料运输成本过高地方的重建维修户,要适当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给予重点扶持。对完全有自救能力的受灾农户,主要依靠自身的能力开展恢复重建,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外,原则上不给予资金或物资扶助。
4、坚持统一规划与体现特色相结合的原则。在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结合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民房搬迁、扶贫整村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和沼气建设等支农惠农项目的实施,统筹考虑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家园”建设,充分尊重当地民俗,体现原有地方住房特色和传统风貌,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工作。
(三)目标任务。
2008年10月底前完成灾区房屋倒塌户、严重损毁户的恢复重建任务和房屋一般受损户的维修加固任务,确保受灾农户在入冬前全部搬入新居,确保受灾群众住房条件高于灾前水平。杜绝因倒损房屋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二、重建维修评估认定
重建维修以村为单位,以重建维修评估小组评估和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重建维修评估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一般应由村干部、老党员、群众代表、本村技术工匠、县建设和地震部门技术人员、乡镇驻村干部组成,人数在11-15人之间为宜。评估小组成员民主推荐产生1-2名召集人。
重建维修评估按倒塌房屋、危房和可维修房屋三种情况进行。对已经倒塌和评估认定为无法维修的危房列入重建范围;对评估认定可维修的房屋列入维修范围。
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受灾农户住房倒损情况,按照原址重建、异地新建原则,分类统计,逐户建档立卡,登记造册,逐级建立重建维修工作台账。
三、重建维修救助对象
重建维修救助对象仅限于地震灾区房屋倒塌或损坏,造成住房困难且无自建能力或自建能力较差的受灾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帮助重建维修房屋。对于地震前老人和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共同居住的家庭,原则上以震前户口登记为准,不得分家多算户数。
下列情况不得纳入政府重建维修范围:因灾损坏的长期不居住人的房屋;有新房住旧房,旧房因灾损坏的;老人单独住房因灾损毁,但其子女的住房有共同居住条件的;因灾损坏的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和活动房、工棚、简易房以及临时房屋。
四、重建维修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灾农户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投工和自筹资金情况,提供相关身份证明以及低保户、五保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两女结扎户、残疾人的证件等材料。
(二)评议。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在入户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受灾群众住房损失程度和灾前家庭收入状况,对申请家庭逐户进行评议表决,经2/3成员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村民代表会议与会人员2/3表决通过,并张榜公示7天后符合条件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
(三)审核。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重建维修户进行严格审核,并进行入户调查,张榜公示7天后符合条件无异议的,上报县区民政局。
(四)审批。县区民政局对乡镇政府上报的重建维修户按一定比例抽查,经核实无异议的及时予以审批,发放重建维修补助资金,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五、重建维修标准
(一)重建维修要求。倒塌房屋户和严重损毁必须拆除重建的危房户要新建砖木或砖混结构房屋;一般受损房屋户根据房屋结构实施必要的维修加固。房屋倒塌或损毁的分散五保对象,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由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需要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重建2-3间住房或维修受损房屋,所需资金由政府全额负担,新建住房产权归乡镇政府所有;需要集中供养的,通过入住敬老院或“五保家园”妥善安置。
(二)重建房屋面积。重建房屋面积按建房对象的差异和家庭人口的数量确定,在保证其够住的前提下,建房的面积不宜过大。原则上每户由政府补助建房3间,每间15平方米左右。1-2人的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以上的户控制在45平方米左右。
(三)房屋建筑设计。房屋设计要按照《甘肃省村镇规划标准》要求,由建设部门根据当地民俗、建房风格和地质情况做出多种样式的重建房屋设计图,供农村居民选择。重建房屋要达到抗震防灾性能要求。
(四)集中建房点规模。集中建房规划要一步到位,特别注意搞好水、电、路、绿化、卫生、社区服务场所等基础设施的设计配套,为今后逐步完善和持续发展打好基础。原则上集镇重建点每处不少于50户建房户,自然村每处不少于30户建房户,“五保家园”每处要达到15户以上。每个县区至少要建成2-3个集中建房点。
(五)资金补助标准。严格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没有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建维修户平均补助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住房受损程度、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建房补助资金,不宜太高,也不宜过低,实行分类补助,不得平均分配。集中建房与分散建房的补助标准应基本一致。
六、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
(一)多方筹措建房资金。农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筹措要坚持以建房户自筹为主,社会各界捐赠一点、亲戚朋友帮助一点、银行贷一点、部门税费减免一点、以工代赈拿一点、机关单位和驻军部队结对帮扶一点,政府适当支持一点的原则,走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社会化、多元化的筹措路子。凡灾后恢复重建涉及到的耕地占用税、宅基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证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育林基金等收费项目,要做到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
(二)坚持救灾款使用原则。必须坚持救灾款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按照《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规定,重建维修补助资金统一纳入“社保资金专户”的“救灾分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和以任何形式改变资金用途。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开重建维修款物来源、数量、发放使用情况,公布补助人员名单、补助资金数额(含社会捐赠款)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及时、公开、公平、公正。使用定向捐赠资金集中重建的,要及时向捐赠者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三)严格资金拨付程序。重建维修补助资金的发放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按照重建维修进度提出用款计划,报县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到户,或者发放到重建维修户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设的存折或银行卡中;确无社会化发放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拨付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发放到重建维修户手中;亦可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统一招标采购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由乡镇政府负责发放。资金或物资均要由户主或家庭成员领取,并签字盖章,他人不得代领。要建立健全房屋重建维修花名册,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委会、乡镇政府和县区民政局存档备查。
(四)加强资金管理使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建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贪污、挪用、挤占、截留建房资金、物资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实施步骤
(一)评估认定阶段。由县区和乡镇政府组织力量深入受灾村组和农户,对房屋倒损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建立花名册台账,制定重建维修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及工作措施。同时,动员建房户做好宅基地平整、建房辅助建材筹措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组织施工阶段。重建维修由县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建设。要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建设标准,组织技术人员加强对重建维修工程的指导监督与管理,确保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参与建房。施工单位要根据统一设计图纸标准,按照速度快、质量高、费用低的要求,保质、保量、安全、按时完成建房任务,达到优质工程标准。
(三)检查验收阶段。县区和乡镇政府要分别组织专门人员对重建维修房屋进行竣工验收。检查验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和村民的意见。凡群众意见大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交付使用,并责令限期整改。县区验收总结报告要书面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民政局、财政局。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工作组进行抽查。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时,必须对重建维修后的住房进行拍照,连同重建维修前的原住房照片以及农户的基本情况、补助标准等相关资料,按户建档,统一保管。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农村住房重建维修工作的管理单位为县区政府,责任主体是乡镇政府,实行县区、乡镇两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民政、国土、建设等部门为成员的灾民建房和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督促重建维修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把重建维修工作列上今年下半年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县区、乡镇要成立重建维修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乡镇工作职责,层层建立责任制,落实县区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一般干部包户的责任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重建维修进度和工程质量。
(二)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全力支持和配合重建维修工作。民政部门要抓好重建维修对象的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财政部门要保证重建维修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发改部门要做好集中建房点的审批;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倒塌房屋重建的规划、设计和质量监督;土地部门要搞好倒塌房屋重建用地的调整审批;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建维修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宣传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恢复重建有关政策,以及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各帮扶单位要积极落实重建维修资金和物资,帮助帮扶对象完成重建维修任务。
(三)严肃纪律。重建维修工作要透明公正,严格制度,严明程序,严肃纪律。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委会干部在重建维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或侵占、截留、挪用重建维修款物的,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督查。各县区政府要把重建维修工作作为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房屋重建维修质量、进度和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确保全市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同时,从8月份开始,到今年10月底,各县区政府每15天向市灾民建房和危房改造工作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将对重建维修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进度慢的要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