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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司法局鉴定管理部门,省属司法鉴定机构: 近期,我省一些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个人委托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过程中,出现了案件受理比较随意、对鉴定材料审查不严、超越鉴定范围受理等现象,影响了司法鉴定健康有序进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的规范化管理,现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提出如下要求: 一、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严格受理程序和鉴定程序。要以鉴定事项的客观事实为准,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得以委托人的意图或特定目的作出鉴定结论或意见。 二、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的鉴定案件,仅限于该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如属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三、个人委托的初次司法鉴定,只能向一个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不得同时向多个鉴定机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时,要核实该个人委托鉴定案件是否已向其它鉴定机构进行过初次委托鉴定。若发现该委托案件已由其它鉴定机构进行过初次鉴定的,应当予以拒绝。 四、司法鉴定机构对个人委托的鉴定案件,应当严格审查核对其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如果发现个人委托的送鉴材料有不真实情况,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如果发现鉴定材料不完整的、不充分的,应当要求委托人给予补充,如委托人不能提供补充材料的,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五、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个人委托鉴定后,应当及时指派相关专业的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六、司法鉴定人对个人委托人送鉴的医学文字资料、影像资料等有疑问,需要询问有关资料的初始制作人、提供人或相关医务人员时,应当有委托人在场陪同进行;对有关人员作出的解释或医务人员作出的诊断结论等要形成新的书面资料时,应当征得委托人的认可并签字。 七、司法鉴定人对医院提供的医学诊断资料或医学鉴定报告,只能作为分析案件的参考资料,不能不作分析和鉴别地作为作出司法鉴定结论的依据。 八、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能接受个人委托的有关医疗纠纷鉴定案件,但可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有关医疗纠纷的鉴定案件。鉴定机构作出的有关医疗纠纷鉴定案件的司法鉴定结论,只能提供给委托案件的司法机关,不得泄露给有关医疗机构或医患双方。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个人委托鉴定案件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受理程序,积极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健康有序地开展个人委托鉴定活动,努力提高鉴定质量。各地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要求时,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局报告。

二○○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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