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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禹杰飞等2人为公司律师的批复


【颁发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京司函[2008]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分行: 你单位《关于禹杰飞等2人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公司律师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禹杰飞、郜红克为你单位公司律师,并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此复。

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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