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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州级行政事业单位2008-2009年度公务用车统一定点维修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08]1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州直各单位: 为加强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德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2008-2009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招标结果和德政办发〔2007〕23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现将《德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招标采购合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德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招标采购合同 2.德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清单 3.德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验收单 4.德宏州州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时费、材料管理费最高限价表及优惠率。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德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招标采购合同
甲方:德宏州财政局 乙方:潞西市润丰汽车修理厂、潞西市新宏达进口汽车修理服务中心、德宏州海宏汽车服务 有限责任公司、潞西市玉丰汽车修理厂、潞西市芒市力源修理厂 为推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和谐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德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的维修管理,甲、乙双方根据2007年11月9日,德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2008-2009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招标的结果和德财采DHGCG(2007)003号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维修单位 德宏州财政局(简称甲方)核定的州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必须到乙方维修车辆。 二、维修手续 (一)各维修单位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一家或多家定点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的维修、保养。 (二)维修单位送修时需填列德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清单,报单位领导审批后进行修理,维修结束后,修理人须将修理清单签字后交由该单位财会审核后,向修理厂支付,并将维修验收单送采购中心备案一份。 三、维修价格 乙方必须按不高于核定的价格收取修理费,并按照其投标文件承诺进行优惠,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修理费用。 优惠比例为: (一)材料管理费进口汽车按15%提取,优惠不低于5%;材料管理费国产汽车按10%提取,优惠不低于5%。 (二)车辆修理工时费按照不高于核定的价格收取,优惠不低于5%。 四、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 (一)乙方必须保证车辆的维修质量,必须保证所使用材料都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保证车辆返修率不得高于5%。 (二)乙方必须保证车辆维修的里程和时间,即大修保证15000-20000公里或六个月;二级维修保证2500公里或一个月;小修保证2000公里或15天。 (三)乙方必须严格管理公务用车修理制度,严禁使用单位维修车辆办事,试车必须指定专人专线进行。 (四)乙方必须对维修单位的车辆进行全年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其他部分。 (五)乙方必须履行其投标时的所有服务承诺。 五、维修单位权利 (一)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二)对所维修车辆的质量、价格、标准若有正当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修。 (三)有权向德宏州财政局投诉,投诉电话:2104485、2121105。 (四)有权享受乙方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其他优惠和服务。 六、维修单位义务 (一)各维修单位必须将本单位所有公务用车,到招标定点维修企业处进行维修。 (二)必须接受乙方符合质量、标准、价格的车辆维修。 (三)必须按时支付修理费。 (四)应妥善保管所有单据,随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七、乙方权利 (一)有权要求维修单位按时结算车辆修理费。 (二)有权拒绝维修单位提出除合同规定车辆维修中的服务承诺以外的要求。 (三)有权向德宏州财政局投诉维修单位的违约行为。 八、乙方的义务 (一)按本合同和招标文件约定向维修单位提供车辆维修服务,并履行投标文件内的承诺及优惠服务。 (二)优先向维修单位提供车辆维修服务。 (三)必须保证车辆维修的质量,并保证维修的价格。 (四)诚实守信、不准提供虚假修理项目,杜绝虚开修理费发票。 (五)必须保管好所有维修单位的单据,并建立维修单位车辆管理档案,建立健全会计账簿,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六)必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德宏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政府采购中心报送车辆维修数量、车辆修理费、售后服务等报表。 九、违约责任 (一)维修单位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支付给乙方修理费,如一时资金不落实需逾期须向修理厂说明原因,否则按欠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二)乙方未能按时按质将修理的车辆交付给维修单位的,修理厂须向维修单位说明原因,否则按此次维修单位修理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三)如因乙方提供的维修服务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维修单位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维修单位应以维修合格的接车单签字为准,视为本次修理的终结;如因维修单位管理、操作不善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严禁虚开维修发票,严禁向用车单位及管理人员、驾驶员送礼、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将取消其定点维修企业资格、经济处罚、三年内不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十、合同的终止 (一)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合同履约金不予退还。 A、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B、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的。 C、使用伪劣产品材料的。 D、弄虚作假增加费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拉拢维修单位的。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退还履约金。 (三)任何一方如遇不可抗拒事件而丧失履约能力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十二、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德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贰万元整,乙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间,除本合同规定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外,终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二)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经协商可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合同须经德宏州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八份 甲方:(法人签字并盖章) 乙方:(法人签字并盖章)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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