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7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36号)一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一、省公安厅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上述证照印制单位,并督促加强成本核算,降低印制成本。所需印制费用由省财政厅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在按照国家两部委发改价格[2008]1575号文件规定收费的同时,要停止发放《临时机动车行驶证》和停收相关工本费,并事先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