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加大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收缴力度,规范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决定对保障金的征收办法进行改进和完善。现将改进和完善后的保障金征收办法通知如下: 一、保障金的征收范围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宁省部属单位及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外来经营户。 二、经费由财政核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已列入预算的,由财政局从财政预算中直接代扣入库。未列入预算的县(市、区),由财政局按标准追加预算后再代扣入库。 三、财政拨补经费和自收自支的企事业单位,市内的省部属机关、社会团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及外来经营户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当地地税部门代收。 四、各单位应缴的保障金按在职职工总人数征收。征收标准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单位上年度人均收入×60%,每年一次性征收。征收时间为每年的8月1日-8月31日。 五、保障金要与教育费附加、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等一并进入地税征管系统实行统一管征。 六、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核实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持本单位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单位劳动用工合同及干部职工工资发放单、养老保险单到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单》,单位凭此单抵扣保障金。 七、安置残疾人单位,应当选择适宜残疾人的岗位,被安置的残疾职工必须完全享受在职职工的同等待遇,单位如需解除与残疾人的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除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外,需报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备案,否则不予抵扣保障金。 八、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企业因严重亏损而确需减缴的,凭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申请报告,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予以酌情减缴。 九、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必须主动、及时、足额申报缴纳,逾期上交的,按《残疾人就业条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地税部门应加强保障金征收工作,并将保障金征收列入当年年度考核指标。 十一、财政每年从地税部门征收的就业保障金总额中提取15%的金额,作为地税代收工作经费。 十二、残联、地税局、财政局、人行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保障金征收各项工作。残联负责该项资金的合理使用、政策解释等工作;地税局负责保障金的代收,以及建立缴费单位及个人的基础资料档案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专用票据的发放和核销。人民银行负责办理保障金入库工作、定期与财政部门对帐、组织管理和检查下级国库经收处、信用社办理保障金收纳和划缴工作、制定宁德市金融机构收缴保障金有关会计核算手续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