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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08]1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四日
苏州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市各级政府财政安排和社会各界捐助的抗震救灾款物的管理,提高救灾款物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江苏省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08〕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抗震救灾资金的募集 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社会捐款,筹集抗震救灾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按政府要求预算安排抗震救灾专项资金。 二、抗震救灾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中央、省财政对我市接收指令性抗震救灾补助资金。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抗震救灾资金。 (三)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接收的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的各类资金和市委组织部接收的特殊党费。 (四)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压缩5%公用经费部分。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筹集的用于抗震救灾的资金。 三、抗震救灾资金使用原则 (一)统筹使用的原则。全市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要根据省、市政府总体安排,本着全市一盘棋的指导思想,由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一明确资金安排,确保资金使用有计划、有重点,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所筹集的抗震救灾款物需专项用于规定的抗震救灾各类支出,不得挤占挪用。 (三)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救灾款物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接受监督。 (四)及时拨付的原则。救灾款物的拨付要履行相关手续,做到方便及时快速。 (五)分级负担的原则。财政预算安排的抗震救灾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四、抗震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我市相关部门按照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部署的任务要求,组织人员赴灾区抗震救灾,救援设施(备)、卫生防疫、防治药品等支出。 (二)接收灾区伤员医疗抢救费用及生活补助费用等支出。 (三)组织生产、运输、安装安置过渡房(含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支出)及配套设施支出。 (四)灾区重建的各项支出: 1.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工程建设和监理等服务; 2.建设和修复城乡居民住房; 3.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4.建设和修复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5.建设和修复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 6.提供机械设备、器材工具、建筑材料等支持。选派师资和医务人员,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等服务; 7.按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企业投资建厂、兴建商贸流通等市场服务设施,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 8.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 (五)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从我市调拨的抗震救灾物资支出。 五、抗震救灾资金的使用划拨 (一)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接收的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的各类资金,都必须由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后再安排使用。 1.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和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可接收捐赠的其他公募基金会筹集的非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由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资金渠道予以拨付。 2.除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和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可接收捐赠的其他公募基金会筹集的资金外,其他本市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社会组织接收的各类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在按部门或条线规定上解或集中后,其结余资金都要及时集中到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开设的四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专户,由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后,按规定拨付使用。 3.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由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市区部分由市财政负责扎口管理,由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后,按规定拨付使用。 (二)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和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可接收捐赠的其他公募基金会筹集的捐赠者有明确用途或对象的捐赠资金,要在严格按照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由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由接收部门及时拨付使用。对重复集中于同一地区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要按照规划要求在与捐赠人协商同意后调整使用。 (三)市有关部门根据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下达的救灾任务,测算相关明细费用报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批准后拨付。 六、抗震救灾款物的管理 (一)抗震救灾资金的管理。捐赠资金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管理,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要求。抗震救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做到账证、账款、账表相符。接收捐赠资金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所有接收捐赠的单位和社会组织均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 (二)抗震救灾物资的管理。接收救灾物资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物相符、账目清楚。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救灾物资。接收救灾物资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接收救灾物资价格由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及时免费认定,并出具认证书。质监、药监部门要协助接收单位把关抗震救灾物资质量,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对接收的非指定用途救灾物资,在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拨。 (三)对物资采购和重建项目,凡有条件的要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充分发挥资金最大效益。对急需的各项物资可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行统一采购、集中管理、集中调拨,对采购过程中无法按时完成的手续问题,应进行事中登记事后补办。 (四)对已经承诺捐赠款物但未到账的单位,相关部门要及时督促其履行承诺。 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统计 为尽可能完整反映我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全貌,由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扎口统计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信息,相关数据以实际到账数为准。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工青妇组织和其他接收捐赠单位要建立健全报表统计制度,在每月5日之前将本单位截止上月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报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真实、完整、准确。 八、抗震救灾款物的监管 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以及其他接收捐赠的单位要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媒体的监督。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后,适时向社会公布抗震救灾款物的筹集及使用情况。 对于在抗震救灾款物管理过程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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