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坚决遏制因非法采矿引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市人民政府决定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各县(区)、各部门对打击非法采矿必须坚持“地方党委、政府统一组织领导,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法定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担负着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和执法的责任,是打击非法采矿的责任主体。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必须明确工作责任和任务,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采取更加有效的工作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保持对非法开采严打的高压态势。对工作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确,思想麻痹,甚至推诿扯皮,放松管理,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矿区管理,组建矿山纠察专业队伍 各县(区)要以田阳县“6·24”和右江区“8·30”两起非法采煤较大死亡事故为诫,以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为工作目标,尽快组建本县(区)矿山纠察专业队伍。矿山纠察专业队伍要承担本县(区)重点矿区日常矿业开采秩序的巡查,及时纠正制止矿区内乱采滥挖,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非法运输及收购矿产品等行为,行使对矿区日常巡查和非法采矿的打击职能,从源头遏制乱采滥挖现象的出现,维护矿区稳定。 各县(区)矿山纠察专业大队必须由政府统一组建,政府统一拨出专款、专用装备。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靖西县、隆林各族自治县、田林县的矿山纠察大队人员配备不能少于20人,其他县(区)不能少于10人,各县(区)矿山纠察专业队伍必须于2007年12月28日前组建完成,2007年12月底起正常开展矿山纠察工作。 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各县(区)要充分发挥社会、群众监督的作用,尽快设立举报电话,并组织制定关于举报非法采矿予以重奖的制度,严格按制度认真组织实施,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及为非法采矿提供便利的行为。各县(区)举报电话要在本县(区)或者市级主流媒体予以公布,在重点矿区村屯予以张贴通告,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凡群众举报的非法采矿点,经有关部门证实的,每处一次性给予举报人现金600元的奖励;凡举报收购、经营、运输非法矿产品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的,每次一次性给予举报人现金500元的奖励。举报奖励经费由各县(区)财政统一拨付。 四、设立检查站点,加强源头治理工作 重点县(区)对各重点矿区公路的要道口设立矿产品流通检查站点,抽调人员24小时值班检查。凡发现属非法矿产品的,要坚决予以没收,并严查非法矿产品的来源渠道,依法查处组织盗采和为盗采者提供运输、经营便利的有关部门责任人。重点矿区内的相关企业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设立检查站点,在人力和工作经费上应全力予以支持和帮助,切实维护好矿区正常的开采秩序,从源头上杜绝非法采矿行为的出现。 五、加大协调力度,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保护矿产资源 各县(区)辖区内的各合法矿山企业,要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主动对本企业矿区矿产资源进行依法保护。凡发现本企业矿区内有非法采矿行为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打击工作,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不受破坏,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发展空间,确保企业生产安全。绝不允许相关企业收购非法生产的矿产品,一旦发现有参与非法采矿或收购非法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采取强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是市委、市人民政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抓好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各县(区)、各相关部门领导,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认清形势,切实抓好“打非”各项工作的落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市直各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打非”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凡地方政府领导不重视,思想放松,有令不行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