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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免公证问题的函


【颁发部门】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穗公积金中心函[2007]3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交易部门有关规定,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的权益,现将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免公证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合同免公证。 二、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收取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公证费。 三、及时转告分支机构和代办机构。 办理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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