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7]2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天津市司法鉴定服务临时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接受司法机关、公民或组织的委托,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鉴定组织。
二、司法鉴定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可在规定收费标准上限的基础上上浮20%。
三、司法鉴定过程中涉及的差旅费,应在受理鉴定委托时向委托人明示,经委托人同意后,可提供合法票据,据实收取。
四、司法鉴定过程中涉及的医疗检(测)查项目,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
五、法医类鉴定中涉及民事赔偿鉴定、重大恶性案件及对严重腐败的尸体解剖或尸表检验时,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50%。
六、对物证类中需要鉴定文件形成时间、文字与印文形成先后秩序、污损文件、添加、涂改,压痕显现和扫描文件可按照复杂疑难案件收费,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50%。
七、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减免司法鉴定费用,应由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凭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由司法鉴定机构酌情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用。
八、各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九、司法鉴定临时收费项目和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国家统一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天津市司法鉴定服务临时收费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司法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天津市司法鉴定服务临时收费标准
收 费 项 目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元)
范 围
一、法医类鉴定
(一)法医病理鉴定
尸体解剖
元/具
1000至1500
含尸表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等。
尸表检验
元/具
500至1000
病理组织切片检验
元/片
50-80
(二)法医临床鉴定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
元/例
300至700
伤残等级评定
元/例
600至1000
劳动能力鉴定
元/例
300至500
因果关系鉴定
(损伤与疾病关系等)
元/例
600至1000
活体年龄鉴定
元/例
200至500
性功能鉴定
元/例
200至500
(三)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定能力鉴定
元/例
500至800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
元/例
600至1000
精神伤残等级评定
元/例
600至1000
精神疾病鉴定
元/例
600至1000
因果关系鉴定
(损伤与精神疾病关系等)
元/例
600至1200
智能障碍鉴定
元/例
500至800
收 费 项 目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元)
范围
(四)法医物证鉴定
个体识别(DNA检测)
元/检材
1000至1200
亲子鉴定(父母与孩子)
元/人次
1000至1100
亲子鉴定
(母亲或父亲与孩子)
元/人次
1000至1800
(五)法医毒物鉴定
定性毒物分析鉴定
元/检材
500至700
定量毒物分析鉴定
元/检材
500至700
酒精含量检验
元/例
300
二、物证类鉴定
(一)文书鉴定
笔迹鉴定
元/检材
1000至1500
印章印文鉴定
元/检材
1000至1500
(二)痕迹鉴定
指纹
元/检材
1000至1500
其它痕迹
元/检材
1000至1500
(三)微量物证鉴定
元/成份
500至1000
三、声像资料鉴定
录音制品
元/检材
500至1000
录像制品
元/检材
800至1200
磁盘、光盘
元/检材
500至800
图片
元/检材
300至500
四、其它
司法鉴定人员出庭费
元/人次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