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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我市国有企业利用土地与投资商联营开发房地产项目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8]1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 为保证我市长期停产、半停产和连年亏损的国有企业关闭退出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关闭退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停止我市长期停产、半停产和连年亏损的国有企业利用土地与投资商联营开发房地产项目,上述企业不准与任何投资商签订土地联营合作协议。 二、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因经营需要确需利用现存土地与投资商合作开发非房地产项目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三、已签订土地联营合作协议的企业须在8月15日前将联营合作协议复印件和有关联营合作情况书面材料分别送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 四、已签订土地联营合作协议,但项目尚未建设的,其项目建设须经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OO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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