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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商务厅

【发文字号】 川商改[2008]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商务局、扩权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 汶川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出台了系列政策。为便于灾区商务系统了解相关政策,现将有关涉及商务工作的政策摘要印发各地。 希望各地加强政策服务,主动上门送政策,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政策,增强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充分运用政策推动灾后恢复重建,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指导,尽快恢复灾区商贸流通业和对外经济贸易,夺取抗震救灾和商务工作健康发展的全面胜利。 附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 (四川省商务厅2008年7月31日)
一、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第526号令)摘要 条例自2008年6月8日起施行。 分总则、过渡性安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的实施、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九章,共80条。 1.第二章过渡性安置第11条中,明确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按比例配备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2.第四章恢复重建规划第25条中,明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市场服务体系规划等9个专项规划。 3.第五章恢复重建实施第35条中,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并具体组织实施商贸流通等恢复重建。 4.第五章恢复重建实施第五十条中,明确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二、《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摘要 共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及工作要求三部分内容,其中政策措施分为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财政支出政策、税收政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扶持政策、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粮食政策等九方面。 (一)基本原则第3条,明确对工商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运用市场机制,以企业生产自救为主,国家给予财税等政策支持,带动银行信贷资金投入。 (二)财政支持政策第3条,明确对地方工商、旅游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除中央财政对受灾严重地区的重点行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外,原则上由地方负责统筹考虑资金支持办法。 (三)税收支持政策“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1.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 2.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四)促进就业政策: 1.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五)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为了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基金、收费负担,三年内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六)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的信贷投放”: 1.对受灾地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六个月,在2008年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2.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和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灾地区吸纳就业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对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金融支持政策“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重建”第2条, 支持受灾地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受灾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受灾地区和生产受灾地区重建、安置急需物资的公司的融资申请。支持受灾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 (七)土地支持政策 划拨土地。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并收回其原有土地的工商企业用地,实行划拨土地。 降低地价。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低价。 三、《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摘要 共三部分,14条。 第七条市场服务体系。按照稳定市场、保障供应、满足需求、便民安全、增加就业的要求,优先恢复重建对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恢复生产具有重要作用的市场服务设施,恢复市场服务体系基本功能。恢复完善日用消费品网点和农副产品贸易网点。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53号)摘要 1.基本原则:“一省帮一重灾县”、“对口支援按3年安排”等。 2.对口支援安排 (1)山东省--四川省北川县 (2)广东省--四川省汶川县 (3)浙江省--四川省青川县 (4)江苏省--四川省绵竹市 (5)北京市--四川省什邡市 (6)上海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7)河北省--四川省平武县 (8)辽宁省--四川省安县 (9)河南省--四川省江油市 (10)福建省--四川省彭州市 (11)山西省--四川省茂县 (12)湖南省--四川省理县 (13)吉林省--四川省黑水县 (14)安徽省--四川省松潘县 (15)江西省--四川省小金县 (16)湖北省--四川省汉源县 (17)重庆市--四川省崇州市 (18)黑龙江省--四川省剑阁县 3.对口支援的内容、方式和任务中第7条,按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企业投资建厂、兴建商贸流通等市场服务设施,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摘要 共10方面,47条政策。 第一条 财政政策。恢复重建期间,省直各部门在分配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时,要重点向受灾严重且财政困难的县(市、区)倾斜。 第五条 减免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一次性免收证照工本费、减免部分重灾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管理类和其他收费。 第七条 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第八条 调整重灾县营业税起征点。三年恢复重建期间,重灾县(市)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第十一条 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应急管理 1.地震前发生出口业务2年以上且3年内无违反税法行为的出口企业,经省国税局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于2008年12月31日前补齐相关纸质单证。 2.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尚未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因灾损毁、灭失无法补办的,主管税务机关于2008年12月31日前可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3.受灾地区企业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等资料在地震灾害中损毁、灭失的,将备案单证的损毁、灭失情况的书面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不再补办备案单证。 4.受灾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及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七条 恢复特色优势产业 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重点恢复重建农牧业、电子信息、饮料食品、商贸物流、旅游等优势产业。对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给予技改、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第二十九条 优化产业布局。根据条件经按程序批准可增设或扩大部分省级开发区,重建项目原则上向园区、集中发展区聚集,逐步形成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节约使用、环境综合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产业集聚发展区。 第三十七条 支持灾区外派劳务工作。对赴境外务工的灾区劳务人员实行免费定向、订单培训和派出服务;对外派劳务企业给予补贴。 第四十六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恢复重建。鼓励外地企业在灾区投资办厂,兴建各类服务设施。参与灾区恢复重建的对口支援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按规定全面享受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六、灾区范围 根据国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联合印发的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将灾害评估分为极重灾区、重灾区、一般灾区三个等级。具体为: 1.极重灾区,共10个县(市),分别是四川省汶川县、北川县、绵竹市、什邡市、青川县、茂县、安县、都江堰市、平武县、彭州市。 2.重灾区,共41个县(市、区),其中四川省29个:分别是理县、江油市、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朝天区、旺苍县、梓潼县、绵阳市游仙区、德阳市旌阳区、小金县、绵阳市涪城区、罗江县、黑水县、崇州市、剑阁县、三台县、阆中市、盐亭县、松潘县、苍溪县、芦山县、中江县、广元市元坝区、大邑县、宝兴县、南江县、广汉市、汉源县、石棉县、九寨沟县。 3.一般灾区,共186个县(市、区),其中四川省100个, 分别是郫县、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市青白江区、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市成华区、成都市锦江区、成都市青羊区、成都市温江区、成都市武侯区、名山县、邛崃市、金堂县、南部县、蒲江县、成都市龙泉驿区、射洪县、乐山市金口河区、巴中市巴州区、新津县、丹巴县、南充市顺庆区、夹江县、天全县、丹棱县、金川县、通江县、雅安市雨城区、洪雅县、双流县、仁寿县、乐山市沙湾区、峨边彝族自治县、康定县、沐川县、仪陇县、马边彝族自治县、井研县、南充市高坪区、彭山县、犍为县、荥经县、荣县、西充县、泸定县、乐山市五通桥区、峨眉山市、简阳市、马尔康县、青神县、南充市嘉陵区、蓬安县、资阳市雁江区、眉山市东坡区、华蓥市、平昌县、乐山市市中区、营山县、安岳县、达州市通川区、乐至县、大英县、遂宁市船山区、万源市、甘洛县、威远县、遂宁市安居区、红原县、岳池县、达县、武胜县、广安市广安区、自贡市大安区、资中县、越西县、渠县、蓬溪县、自贡市自流井区、自贡市沿滩区、富顺县、内江市东兴区、自贡市贡井区、内江市市中区、隆昌县、屏山县、宜宾县、南溪县、大竹县、宜宾市翠屏区、若尔盖县、宣汉县、美姑县、雷波县、泸县、邻水县、开江县、阿坝县、道孚县、冕宁县、九龙县、高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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