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文山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政发[2008]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人民政府,州属各有关部门: 《文山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
文山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07〕85号)精神,做好新形势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改革和加强我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的要求,围绕实施“农业立州”战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深化改革中增强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各县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运转协调、服务到位、充满活力、农民信任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我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先进实用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有害生物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机安全监理;农林水资源、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林业技术推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森林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及监测;水资源和水利设施安全管理、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等。 (二)合理设置机构。各县必须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方便服务的原则,统一机构、统一名称、统一职能。若因特色产业和特殊工作需增设机构的,必须在不突破总编制的前提下上报审批。 县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置 农业系统机构设置:县级统一设立以下机构,即: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济作物工作站、种子管理站、植保植检站(加挂“农药监督管理站”牌子)、土壤肥料工作站(加挂“土壤肥料测试中心”牌子)、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加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牌子)、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渔业工作站(加挂“渔政监督管理站”牌子)、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将农机化学校并入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统一管理,加挂“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牌子)、农机安全监理站。新组建农业执法大队。乡(镇)级设农业技术推广站。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履行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职能,隶属不变。其资产、人员、编制等维持现状,不得调整。 林业系统机构设置:县级统一设立以下机构,即:林政稽查大队、林木种苗站、林业技术推广站、农村能源站、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乡(镇)设林业技术推广站。 水务系统机构设置:县级统一设立以下机构,即: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队、水政监察大队、水土保持站、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乡(镇)设水务站。 (三)理顺管理体制。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便于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整合县、乡技术力量,加大对优势特色产业的培植,确保重大农业、林业、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根据云政发〔2007〕85号文件要求,全州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以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管理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其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但在人员的考核、调配、晋升等方面,要书面征求所在乡(镇)政府的意见。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提供服务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配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四)科学核定编制。各县必须严格执行文山州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编制,不得突破。在此基础上,根据职能和任务,合理确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各县按其所承担的公益性职能、工作量、工作环境等因素对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重新进行核定。在不突破总编制的前提下,以县为单位统一平衡,以系统平衡。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后上报审批。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在改革中,要保持现有的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总数的基本稳定,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五)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在这次改革中,县级和乡级站所都要明确具体的岗位,各县要根据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主导产业设置岗位,要按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和效能的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岗位。如农业系统要按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云人〔2008〕24号)文件规定进行岗位设置。 (六)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实行聘用制,无论是县级站(所)还是乡级站,都必须根据需要明确具体的岗位等级,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竞争上岗的在编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聘用办法由各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提高队伍素质。要适应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变化,制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有计划、有目的地搞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建立经常性的培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能力。要制定具体措施,促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进一步落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和相关待遇等政策,对长期在乡(镇)工作且成绩突出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给予适当倾斜。要重视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创新运行机制。要积极创新农业技术推广的方式方法,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加强与农业科研院所的合作,努力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和考核体系,探索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新机制。各县要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将考核指标量化、细化,严格工作业绩考核,形成长效管理制度。 三、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一)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交由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 (二)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中介组织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大力发展各类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要依法规范推广行为,加强对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行为,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的优势,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定点联系制度,为普及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科技支持。鼓励农业科研教学人员以兼职、技术入股等形式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普及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支持。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为自律,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 四、认真落实保障措施 (一)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财政部门对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及农业科研、关键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经费要给予保证,并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逐步配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适应公益性职能要求所必需的服务设备,提高服务现代农业的技术装备水平,逐年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条件。 (二)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积极探索各种分流和安置渠道,稳妥地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 1.为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于超编单位,原为国家正式职工并且由财政供养的人员,原则上由各县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内调整安置,要把住人员只减不增的底线,严格进人控制,逐步消化超编人员。 2.执行云人工〔2003〕10号文件规定:对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云南省有关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提前退休规定的科技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并纳入退休人员管理。 3.超编单位的技术人员申请到农村自主创业或从事科技服务人员,按文政发〔2005〕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资产管理 改革中,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平调和流失。对现有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要进行评估认定和清产核资,确保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拥有相应的推广设施条件。对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国有资产可进行剥离,剥离后可出租或出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或出售给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自愿领办、创办农业经营性服务实体的人员。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过去开展经营性服务所形成的历史性债务,属政策性债务的,由同级财政负担,属经营性债务的,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债权债务化解办法,认真做好相关债权债务的化解工作。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机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工作量大。州人民政府已成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领导小组,协调指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农业局。各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州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研究制定支持改革和加强我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现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改革方案要符合省、州人民政府改革方案的基本要求。各县务必于2008年7月20日前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出改革的实施方案,并将改革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审批;2008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并上报总结。 (三)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加强舆论宣传,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发扬心系农民、献身农业、服务农村的优良传统,主动投身改革,找准新的定位,争取更大作为。要把握改革的力度和进度,协调好各方利益,调动好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