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监察局、自治州建设局、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拟定的《自治州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自治州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
(自治州监察局、自治州建设局、自治州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集资建房工作,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14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公平正义原则,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房改政策规定,以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相结合,认真清理纠正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在集资建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解决好干部职工住房基本保障问题,推动我州集资建房工作健康发展。
二、规范清理范围
㈠ 已参加房改优惠购房,又参加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包括政府统一组织)的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㈡ 已将房改房或集资建房交易转让,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㈢ 原房改房拆迁,已领取拆迁补偿费或拆迁安置,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不包括将拆迁补偿费增值部分上缴单位,又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㈣ 在原单位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又在异地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㈤ 夫妻双方参加房改后离异,无房一方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㈥ 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㈦ 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
㈧ 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以规避政策审查和相关税费的;
㈨ 单位在建设办公、住房等综合楼过程中,把部分成本摊入办公楼,降低住房价格的;
㈩ 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建房的;
(十一)经各级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况。
三、规范清理方式
㈠ 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规定执行,即:2006年3月11日之前已批准立项的单位集资建房,凡已参加房改购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含参加房改购房和集资建房分别在两地的),在此次规范清理中,要退出原购住房,或将集资建房按竣工当年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其中,对集资建房中超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竣工当年同地段相同结构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2006年3月11日之后仍然继续集资建房的,要退出房改房,对退房确有困难的,可将集资建房按照当年竣工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
涉及按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补足差价的具体价格标准,由当地建设(房改)部门会同发改部门选择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用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统一确定。
㈡ 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集资建房项目,主要是指借单位集资建房名义,将集资建房按商品房价格或高于集资建房价格对外出售的,应将高于集资建房价格的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隐瞒不报、查而不纠的,一经发现,除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㈢ 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要按照建设成本价由购房者个人予以补足。对个别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从中谋取个人私利的,要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㈣ 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性质,主要是指单位为规避建设(房改)部门审核和相关税费,以集资建房的形式建房,再由开发商为其办理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在此次规范清理中,要认真自查自纠,按照竣工当年相同地段、相同结构商品房价格由购房者个人补足差价。隐瞒不报,从严查处。
㈤ 在单位综合楼建设中,把成本摊入办公楼,以降低住房价格的,应选择有资质的审价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未参加房改的,按照建设成本价补足差价款;已参加房改的,按照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规定执行。
㈥ 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建房的,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将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交单位住房资金专户,或按照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步骤和程序
㈠ 工作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8月15日,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新党办发〔2008〕12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汇总表、相关材料以及自查自纠情况,以书面形式于8月15日前报自治州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为重点抽查。从8月20日至11月15日,自治州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在各县(市)、口岸、州直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单位集资建房的建房方式、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建设成本、退房和补交房款等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地方和单位,组成联合工作检查组进行重点督导和清查。
第三阶段为汇总总结。从11月16日至12月1日,自治州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州规范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和总结,报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㈡ 工作程序。
⒈各单位组织每个干部职工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个人集资建房情况调查表(表一)》(以下简称《表一》),并将职工住房填报情况进行公示后,由职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⒉各单位将《表一》及相关资料统一报属地建设局(房改办)进行审核,由建设局(房改办)签署审核意见,并依据规定办理退房及补交房款手续。
⒊各单位依照建设局(房改办)核算的住房补交金额,由各单位统一收取后上交各级财政部门的清理集资建房专户。
⒋各单位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表二)》(以下简称《表二》)签署清退结果,加盖公章,一并将《表一》、《表二》及个人补交房款凭证、退房证明和规范清理情况的书面材料报本级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⒌各县(市)、口岸将《表二》进行汇总,填报《县(市)、口岸规范清理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表三)》(以下简称《表三》),并将《表三》和本地规范清理工作情况的书面材料报送自治州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⒍州直单位还应将填报的《表一》、《表二》和规范清理工作情况的书面材料报送自治州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⒎各县(市)、口岸将县处级干部填报《表一》及个人补交房款凭证、退房证明,汇总至本地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报自治州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⒏各单位应将调出的干部职工住房状况,主动发函告知调入单位。
⒐自治州地厅级领导干部住房规范清理工作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清理后将州级领导干部填报《表一》及个人补交房款凭证、退房证明,报送自治州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㈠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坚持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干部群众做好表率,把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作为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具体行为,保证自治州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顺利进行。
㈡ 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级党政一把手是这次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安排部署本辖区、本单位的规范清理工作,并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组织专门人员,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做好规范清理工作,如实填报,不漏一人。
㈢ 加强教育,搞好宣传。在规范清理集资建房中,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搞好宣传,让干部职工充分了解国家和自治区房改政策的相关规定,澄清模糊认识,消除在住房上的攀比思想,提高纠正问题的自觉性,理解、支持和配合规范清理工作,推动规范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㈣ 加强监督,严格把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相关环节认真审核,切实承担起监督责任。对在自查自纠中如实填报并纠正的人员,一律不予处理;凡不如实填报,经调查核实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情节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认真调查,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㈤ 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设(房改)部门要重点规范对集资建房对象的审核,发改委要重点加强对单位集资建房项目的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集资建房项目土地供应情况的管理,加大规范集资建房源头管理力度。
㈥ 加强清缴资金管理。清理集资建房的补交资金要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全额上缴各级财政。各级财政应设立清缴资金财政专户并对外公布,实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严禁各单位截留挪用。
举报电话:州纪委监察局信访室231832912388
州建设局 2227496
州国土资源局 6288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