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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发文字号】 青安监[2008]1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产煤州(市)、县(行委)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 最近,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总结交流了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经验和技术,现场参观学习了辽宁省及其重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做法和经验,研究部署了“十一五”后三年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王君、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分别作了重要讲话。为深入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做好我省“十一五”后三年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减少较大以上瓦斯事故,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近年来,通过全省煤矿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依然偏大,百万吨死亡率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瓦斯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一是瓦斯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2006年以来,先后发生了门源县宁缠二矿“6.22”、刚察县振兴煤矿“10.2”、海西州宽沟煤矿“1.29”等较大瓦斯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也表明我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2008年上半年,发生较大瓦斯事故1起,死亡6人,分别占同期煤矿事故的33.3%和75%;二是一些煤矿企业对瓦斯的危害认识模糊,“一通三防”工作落实不到位,通风管理混乱,个别煤矿甚至出现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问题;三是有的煤矿人员入井和领导下井带班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四是一些矿井瓦斯检测监控设备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传感器不及时校验,形同虚设;五是有的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扎实,从业人员缺乏瓦斯事故防治的基本常识。个别煤矿工人未经安全培训而入井,现场管理混乱,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现象随处可见。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了瓦斯治理工作将是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一定要狠抓各项措施落实,加强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管理,继续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要求,要以有效遏止较大以上瓦斯事故、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总量为目标,继续巩固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成果,紧紧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依靠煤矿企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强化监管监察,把瓦斯治理工作推向新阶段。 一、“通风可靠”的基本要求是: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 要求各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矿井、自然发火严重矿井的采区等,必须设专用回风巷。严禁无风作业、微风作业和串联通风作业;矿井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无损,通风巷道保证有足够的断面并保证不失修;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矿井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场所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局扇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保持连续均衡供风。 二、“抽采达标”的基本要求是: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 鉴于我省高瓦斯矿井数量少且生产规模小的实际情况,要求高瓦斯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确保抽放设备运行正常,实行老空区抽放、边抽放边开采等多种措施相结合,把煤层中瓦斯最大限度地抽放出来,降低瓦斯含量。 三、“监控有效”的基本要求是: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各煤矿(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求,系统运作不间断、不漏报;各矿井要借鉴青海西海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有效做法,瓦斯传感器必须定期调校、及时更换,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准确,监控中心要适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矿井瓦斯超限时,能够及时通告矿调度室,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迫使停止采掘等生产活动;各矿井必须制定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当瓦斯超限和各种异常现象出现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立即撤人,使事态得到有效控制。 四、“管理到位”的基本要求是: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 各矿井必须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管理的责任细化,层层落实到煤矿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上至法人代表、下至每个作业人员,都要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各矿井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对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并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和随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修改、充实、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和加强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使瓦斯治理和安全管理常抓常新、科学有效;各矿井要加大贯彻执行力度,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坚持从严治理、从严要求,坚决惩处“三违”行为,落实岗位责任,实行互相监督、群防群治;各矿井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排查隐患,限期落实整改。 五、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深入开展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一定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煤矿瓦斯的危害性和瓦斯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瓦斯治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要把瓦斯治理做为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抓紧抓好,从源头上堵塞瓦斯治理工作中的漏洞。要严格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对瓦斯治理工作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各级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监察力度,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严厉查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煤矿经济政策,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指导企业开展煤矿瓦斯治理科技攻关,使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有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保障。同时,要把高瓦斯矿井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监督企业做好瓦斯抽放工作,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六、加强培训、掌握技能,提升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水平 各煤矿企业在加强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的同时,必须认真组织开展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使每个从业人员能够基本掌握矿井瓦斯灾害防治措施,了解、熟悉矿井避灾路线、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安全监控和瓦斯抽放等特殊技术岗位人员,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坚守岗位,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及时准确上报各项技术数据。2008年下半年,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组织开展一次全省矿井监测监控和瓦斯抽放安全培训活动,全面提升矿井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水平和工作效能。 七、以隐患排查促进瓦斯治理,以瓦斯治理促进安全生产 各煤矿企业要结合“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要求,对煤矿“一通三防” 工作,包括思想认识、机构队伍、规章制度、安全投入、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重大隐患要做到整改项目、资金、任务、进度“四落实”,必要时实施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销号;限于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严格落实监控措施,严防瓦斯事故;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瓦斯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报告制度,把瓦斯治理贯穿于隐患排查治理的全过程,务求实效。 八、巩固煤矿整顿关闭成果,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十一五”后三年,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继续坚持 不再批准新建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在不断规范现有小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条件的基础上,按计划分步骤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资源枯竭、灾害严重、污染环境的小煤矿实施关闭,严格控制小煤矿数量;大力推进资源整合,通过整合不断提高小煤矿的产量规模、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积极引导大中型煤矿通过兼并、收购、控股、托管等形式,对小煤矿进行改造,通过改造,提升小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加大监管监察工作力度,改进监管监察方法和方式,全面提高小煤矿瓦斯治理综合水平。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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