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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来宾光明煤电公司,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格单位,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制度建设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保证作用,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靠制度保证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有效机制,促进鉴定资格单位和鉴定人员公正、严格、廉洁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结合云南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实际,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制定了《云南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纪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纪律规定
为规范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促进瓦斯等级鉴定资格单位和鉴定人员公正、严格、廉洁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结合云南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际,现就云南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纪律暨廉洁自律规定如下: 一、工作纪律规定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各个鉴定资格单位必须组织每个鉴定人员认真学习本工作纪律的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纪律要求,做到每个鉴定人员明白、清楚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时刻把工作纪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做到令行禁止。 (二)加强监督、保障落实。各鉴定资格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要让煤矿矿井、煤炭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知道瓦斯等级鉴定的纪律规定,支持、协助、监督各鉴定资格单位认真执行规定。 各鉴定资格单位到煤矿矿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都必须填写“廉洁鉴定监督卡”,并由矿井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煤矿矿井公章后邮寄到省局或由煤矿矿井封签后由鉴定人员带回交省局。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将以问卷调查、走访煤矿矿井、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对鉴定资格单位人员执行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督查。 (三)鉴定人员在现场数据采集和报告编制过程中,必须按不唯上、不唯人、只唯事、只唯实的原则,以仪器仪表所测数据为准,严格按《云南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技术要求》的规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出具鉴定报告。 (四)瓦斯等级鉴定人员入井前严禁喝酒。 (五)严肃执纪、严格追究。工作纪律是鉴定人员和鉴定资格单位廉政建设的基本要求,各鉴定资格单位和鉴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落实到自觉的行动之中,做到令行禁止。对置三令五申而不顾,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严肃查处,以维护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违反本规定经调查核实的违规人员,鉴定资格单位应立即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给被鉴定煤矿矿井或鉴定资格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对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鉴定资格单位,取消其鉴定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廉洁自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 1.不准收受各类煤矿矿井的现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折、卡; 2.不准向各类煤矿矿井借钱、借物、借车; 3.不准借瓦斯等级鉴定之机帮助他人到煤矿矿井赊账要账。 (二)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宴请及由被鉴定矿井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活动。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 1.不准接受各类煤矿矿井可能影响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宴请; 2.不准接受各类煤矿矿井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高消费洗浴、旅游活动; 3.不准向各类煤矿主及亲属索要财物; 4.不准参加赌博活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向鉴定矿井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或借瓦斯等级鉴定之机为亲友谋取私利 1.不准以任何理由到各类煤矿矿井搞集资、摊派、拉赞助; 2.不准以个人名义或他人的名义到各类煤矿矿井推销各种矿用产品、物资或报刊书籍、音像制品; 3.不准个人到煤矿矿井从事其他经商活动; 4.不准借瓦斯等级鉴定之机为厂家介绍煤矿用户、为其推销产品提供方便; 5.不准鉴定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友在自己参加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推销煤矿矿用设备、商品物资或为其提供方便; 6.不准借瓦斯等级鉴定之机,打着领导或单位旗号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私利。 (四)不准到被鉴定矿井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1.不准瓦斯等级鉴定资格单位到各类煤矿矿井报销任何费用; 2.不准瓦斯等级鉴定人员到各类煤矿矿井报销个人应支付的各种票据及费用; 3.不准借瓦斯等级鉴定之机帮助亲友到各类煤矿矿井报销个人应支付的各种票据及费用。 (五)不准擅自更改采集的基础数据和擅自修改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1.不准随意更改采集的基础数据; 2.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必须按《云南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技术要求》的规定编制,任何人不准擅自修改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3.不准违反程序上报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4.不准在报告编制过程中,违背程序、违规操作、放松标准。 (六)严禁瓦斯等级鉴定人员直接到煤矿矿井收取技术服务费 1.技术服务费必须由瓦斯等级鉴定资格单位财务人员按签定合同统一收取,并向鉴定矿井出具正式票据,财务手续必须齐全完整; 2.技术服务费的收取和支出必须有专职人员进行统计,并有专人进行监督; 3.技术服务费收取后必须进入单位财务账户进行核算,严禁借机私设“小金库”。 (七)不准对瓦斯等级鉴定矿井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1.不准袒护违法行为,帮助煤矿矿井在不具备瓦斯等级鉴定条件的时间进行数据采集; 2.不准虚报所采集的瓦斯、二氧化碳、风量和煤炭产量等数据; 3.不准对煤矿矿井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煤矿瓦斯等级廉洁鉴定监督卡(存根) 编号: 瓦斯等级鉴定矿井: 现场数据采集负责人:,组员 数据采集完成日期: 年 月 日收卡人: 煤矿瓦斯等级廉洁鉴定监督卡回执卡 : 为了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煤矿瓦斯等级鉴定队伍廉政建设,确保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人员依法鉴定,公平、公正出具鉴定报告,请你对鉴定人员在瓦斯等级鉴定中廉洁鉴定情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方法:在《廉洁鉴定情况评价表》(附后)所列内容的评价意见栏内划“√”。如有其他具体意见则请在“其他意见”栏内注明。评价结束后,加盖单位公章或由评价人签名。回执卡可用信封封好后直接交鉴定人员带回,也可按下列地址寄回省局行业管理处。 地址:昆明市白塔路329号 邮编:650011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行业管理处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制 年月日
煤矿瓦斯等级廉洁鉴定情况评价表
评价内容 评价意见 有 无 一、收受煤矿矿井馈赠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二、参加煤矿矿井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 三、以任何理由向鉴定矿井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或借瓦斯等级鉴定之机为亲友谋取私利。 四、在煤矿矿井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擅自更改采集的基础数据和擅自修改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六、瓦斯等级鉴定人员直接到煤矿矿井收取技术服务费。 七、对瓦斯等级鉴定矿井故意刁难、打击报复。 其他意见: 被鉴定单位:盖章(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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