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来宾市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来宾市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我市在前一阶段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为巩固既得成果,预防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现象死灰复燃。市委、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再次开展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全面开展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二、成立市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陈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松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
丁雁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
谢大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卢显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龚冠荣兴宾区人民政府区长
周湘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
江振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莫慧军市委宣传部部务委员
罗贤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锐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俞柏祥市司法局副局长
陆家培市农机局副局长
卓东升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苏一文市供电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业务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卢显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统一协调、指挥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办公室职责: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收集掌握有关情况,并及时进行数据汇总。
三、负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责
1.工作人员由以下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工商局、供电局、农机局、水利局、环保局、宣传部、司法局、监察局、检察院、法院、财政局、林业局、市交警等单位各抽调4名人员组成, 各单位需有1人是负责带队的领导,共64人。各单位需自备1部车辆。
2.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来宾市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暂行办法》相关职责,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
3.积极配合参与兴宾区的专项整治行动。
四、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期限
2009年7月13日至7月17日。
五、主要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把非法从事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来打击和整治。
六、专项行动的整治范围与对象
1.整治范围:全市范围内所有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并擅自从事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2.整治对象:
(1)非法采矿行为人及幕后实际操纵者;
(2)使用爆破物品从事非法采矿行为人以及为非法采矿提供爆破物品的行为人;
(3)为非法采矿行为提供电源或者私接电源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人;
(4)生产、加工、运输、销售非法矿产品的行为人;
(5)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人及组织者。
七、工作要求
1.纪律要求。参加专项整治行动人员要严格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不得擅自离岗。
2.认真做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在进行整治过程中,宣传部门要加大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来宾日报、来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配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报道。
3.认真履行职责,注意自身安全。参加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及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同时要注意自身安全,公安干警要做好安保工作,编制突发性事件预案,防止突发事件发生,避免人员受到意外伤害。
4.形成专项整治行动的长效机制和措施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来宾市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的违法行为, 并形成长效机制,对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的违法行为, 要及时予以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态度坚决,决不手软,使得我市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长期效果。
八、上报材料
请各县(市、区)分别于2009年7月15日和2009年7月18日下午下班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到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772-4282692、传真:0772-4291990电子邮箱:4282692@163.com)
九、工作经费
各县(市、区)的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