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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9-2011年)》的通知


【颁发部门】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发文字号】 锡署办发[2009]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锡林郭勒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9-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锡林郭勒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9-2011年)
为加强对全盟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等相关条例、文件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全盟经济社会和医疗机构发展现状 (一)区域概况。锡盟总面积20.3万平方公里,辖9旗2市 l县1个管理区,34镇21苏木3乡10个办事处,555个嘎查275个村民委员会和155个社区居民委员会。2008年末,全盟总人口102.71万人,其中蒙古族人口29.78万人,其他少数民族人口4.39万人;男性人口52.57万人,女性人口50.14万人,人口性别比104.85:100;城镇人口55.47万人,城镇化率54.01% ;全年人口出生率10.2‰ ,死亡率5.21‰ ,自然增长率4.99‰ 。2008年,全盟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94.15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504元,牧民人均纯收入58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112元。地方财政总收入完成51.03亿元,财政支出77.58亿元,医疗卫生支出3.16亿元。 (二)医疗服务资源配置。 1.医疗卫生机构:2008年末,全盟共有医疗卫生机构1196个, 其中综合医院14个,中蒙医医院11个,妇幼保健院(所)13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9个,卫生院118个,嘎查村卫生室(所)663个;个体诊所222个;医务室78个;急救指挥中心1个;地方病防治机构1个;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专科治疗机构 15个;精神病医院 1所。 2.卫生人力资源:全盟共有卫生技术人员4847人,其中执业(含助理)医师2239人(含公共卫生医师458人),注册护士1056人。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分别为4.72人、2.17人、1.03人。 3.医院床位:医疗机构开放床位2719张(不含民营机构),平均每千人拥有医院床位2.65张。 4.资产和设备:2008年,全盟医疗机构总资产为4.8亿元,固定资产为3.8亿元。万元以上仪器设备1278台。 (三)医疗卫生服务情况。 1.医疗服务:2008年全盟总诊疗人次为 203万,出院人次为4.06万,病床使用率45.45%(其中,综合医院为60.80% ,锡林浩特地区为65.92% ,锡盟医院为71.80%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8天。住院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为 90.10% ,病床周转次数 19次/年。 2.疾病谱:我盟居民死亡原因前四位疾病分别是恶性肿瘤、循环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损害及中毒;住院病人前四种疾病分别是循环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损害及中毒。 (四)存在问题。 1.医疗机构结构不够合理。大多数旗县医院、卫生院存在专业人才短缺、设备陈旧、技术水平不高等问题,民营和专科医疗机构发展滞后,多元化办医的格局尚未形成,难以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医疗需求。 2.医务人员结构不够合理。全科医生、预防保健人员、基础医学等学科人员在全盟卫生技术人员总量中相对不足,特别是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严重不足。专业人才短缺,缺乏权威的学科带头人。 3.医疗机构布局不够合理。随着农牧民转移进城后城区人口的增加及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推开,部分城区医院已不能满足群众就医需求,门诊拥挤、病床紧张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苏木乡镇甚至部分旗县医疗机构普遍存在人员、设备及病床利用率较低的现象。 4.医疗服务总体水平不高。重点专科建设滞后,医院的一、二级分科发展不完善,二级专科力量薄弱;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未能完全发挥。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盟域内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供安全、有效、方便、质优的医疗卫生服务为目的,通过加强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规划和有效配置,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增强医疗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全面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实现医疗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医疗机构设置原则 ---公平性原则。从本地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全体群众,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现阶段要以农村、牧区和社区为重点,严格控制城区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牧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公有制主体原则。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方针,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整体效益原则。在“规划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医疗预防保健网络的整体效益。 ---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布局以便捷为目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口数量、交通便利程度、人群健康需要等因素,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合理设置,不断提高群众的医疗服务可及性。 ---分级原则。按照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的不同,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服务体系,科学规范不同层次医疗机构的规模、功能及相互关系,合理、有效地利用医疗资源,提高各级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 ---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坚持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的原则,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四、医疗机构设置总体目标 (一)到2011年,初步形成适应卫生服务需求、功能完善、专科配套、布局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构建起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份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到2011年,全盟现有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在数量上基本不变、级别上争取发展,原则上控制医疗机构特别是个体诊所的数量,初步形成以三级医院为龙头,以二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区域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三)到2011年,全盟每千人拥有病床数不超过2.70张,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数不超过 4.90人(不含乡村医生),每千人拥有医生数不超过3.05人。 五、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框架 (一)盟所在地二级架构:一级服务机构以锡盟医院、锡林浩特市医院、锡盟蒙医研究所(蒙医医院)、盟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所等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以专科医院、民营医院为补充;二级服务机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各类门诊部、个体诊所及其他性质医疗机构为补充。 (二)旗县市区二级架构:进一步健全以旗县级医院为龙头、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为基础、个体诊所等其他性质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旗县级医院作为旗县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主要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同时承担对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苏木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同时承担对嘎查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嘎查村卫生室承担行政嘎查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 六、医疗机构设置 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功能和服务不同,分为综合性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急救中心、蒙中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分别作出设置规划,并按服务人口,控制规模大小,健全医疗卫生服务新体系。 (一)医疗机构配置 1.医院 (1)设置标准。按全盟一、二、三级医院架构设置。盟所在地设1家三级综合医院、1家三级蒙医院、1家蒙医研究机构、1家二级综合医院、1家二级妇幼保健院、1家一级妇幼保健院,1家地方病防治机构,3家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专科治疗机构,1家精神病医院。旗县市区所在地设置二级综合医院、蒙医医院各1家,一级妇幼保健所1所。锡林浩特市设二级以上民营综合医院 2家、二连浩特市设 1家、太仆寺旗设1家。专科医院可根据需要在盟所在地设置,原则上专科医院优先设置,级别至少在一级以上,同种疾病类型的专科医院在盟所在地只设置1所,其他旗县市区不设专科医院。 (2)规划原则上,无特殊情况全盟范围不再增设公立医疗机构。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设置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街道范围或每2-3万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0.5-1万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原则设置。在已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范围路径300米内不新设置门诊部、路径100米内不新设置诊所。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距离已有门诊部200米以上。 (2)规划2009年,各旗县市区所在地镇(市)完成社区卫生机构的建设任务;2010年,各旗县市区所在地镇(市)基本建成机构设置合理、配套政策落实、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形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合理分工、双向转诊的城市两级卫生服务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体设置另见《锡林郭勒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 3.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 (1)设置标准苏木乡镇卫生院应按照苏木乡镇行政区划,结合交通条件、服务人口、地域面积合理调整布局,按照要求设置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原则上每个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置1所中心卫生院,不在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卫生院保留为一般卫生院。苏木乡镇除卫生院外不设其他医疗机构。旗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不设卫生院或镇医院。每个行政嘎查村设置1所卫生室。卫生院所在的行政嘎查村不再设村卫生室。不在苏木乡镇以下设置个体诊所。 (2)规划积极推进农村牧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嘎查村卫生室建设,使每个行政嘎查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大力改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4.专科医疗机构 (1)设置标准为切实解决我盟医疗专科人才缺乏、专科疾病诊治水平落后的问题,优先发展专科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应避免低水平的设置,严格审核其专科特色、专科技术及专业人员资质和水平等。各旗县市区可设置不同专业类别的专科医疗机构1个,但要严格控制总量。 (2)规划盟所在地设专科医疗机构10所,每个旗县市所在地设专科医疗机构5所(乌拉盖管理区3所)。 5.门诊部、诊所 (1)设置标准各地要根据本地上一年度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来确定门诊部、诊所的设置。盟所在地按照每7000名城市居民、旗县市区所在地每5000人设置1所门诊部、诊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鼓励和扶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兴办个体私营、合资和股份制等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盟所在地每7000人口增设1所个体中蒙医医疗机构,旗县市区所在地每9000人增设1所个体中蒙医医疗机构。原则上鼓励个体开业医联合办医,提高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范围。根据《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不设置开展产科和计生四项手术的个体医疗机构。新设置诊所应距离其他医疗机构路径不少于100米。 (2)规划根据各行政区的实际人口情况设置(见附表1)。 6.医务室 (1)设置标准学校、幼儿园、大型企业等确需设置的,应严格按照标准设置。 (2)规划根据各行政区的实际情况设置(见附表1)。 7、红十字会、残联机构 (1)设置标准根据《红十字法》、《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红十字会和残疾人联合会可举办社会福利性的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和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医疗机构。盟红十字会设置 2所医疗机构,盟残疾人联合会设置2所医疗机构。旗县市区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可各设置1所医疗机构。 (2)规划根据各行政区的实际情况设置(见附表1)。 8.医疗紧急救援中心 (1)设置标准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建设规划》的要求,建设独立的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和急救站。 (2)规划盟所在地设急救指挥中心1处(含急救中心),各旗县市区设医疗紧急救援站1处。 (二)医院床位配置床位是指各级各类医院、卫生院设置的正规病床,不含观察床、新生儿床、待产床和简易床。国有医疗机构的床位,在区域床位总量控制范围内,由盟卫生局根据疾病谱和发展需求等情况确定。凡突破床位配置数的国有医疗机构,其床位使用率、平均住院日两项指标必须优于全区同等级医院的平均水平。苏木乡镇卫生院的床位原则上按每千人口 l张设置。按照现有标准,旗县级医院床位配置应不低于100张。原则上每床占用建筑面积:综合医院(中蒙医院)100床以下的60-70平方米,100-200床的75平方米,200-300床的 80平方米,400-500床的 83平方米,600-700床的 86平方米,800-900床的88平方米,1000床及以上的90平方米。原则上每床占用病房使用面积:自治区级医院8-10平方米,盟市级医院6-8平方米,旗县级医院6-7平方米。随着我盟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家对旗县医院的建设要求等,应适当提高盟本级和旗县级医疗机构的床位配置水平(见附表2)。 (三)卫生人力配置 1.卫生人力数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我盟执业医师(助理医师)数量配置如下:医生:每千人口为2.54-3.05名,总量为2652-3184人。护士:目前,我盟床位与护士的比例为1:0.38(卫生部要求的比例不低于1:0.4),各级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护士数量。 2.卫生人力分布从卫生人力分布看,绝大多数卫生技术人员集中在综合医院、蒙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所)中,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的卫生技术人员短缺。因此,应加强农村牧区、社区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加大对农村牧区卫生和基层社区卫生的扶持力度,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农村牧区居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3.卫生人力结构随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农村牧区卫生建设步伐的加快,我盟对社区全科医师、从事预防保健工作医师的需求将增加,可适当引进一些专业人才。为保证人力资源年龄结构和梯度的合理性,应引进医学院校应届毕业生,三级医院引进一些学科带头人、高学历人才。 (四)重点专科建设为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提高我盟专科专病的诊治水平和在自治区、各盟市的竞争力,根据全盟各医院的现有条件、专科特长、人员优势、发展规划以及全盟医院的分布情况,合理设置和布局全盟重点专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部门协作合力。各地要加强本《规划》执行的领导和协调工作,要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确保规划的贯彻落实。发改部门要从项目立项和政策保障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预防保健和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编制、人事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合理配置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医疗保险定点方面予以支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本《规划》涉及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二)加强优化整合,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各级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要以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和市场调节作用,有效地运用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机制,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准入标准,控制医疗资源总量,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要逐步进行整合,鼓励共建共享,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率。要促进多元化办医,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兴办医疗机构,实现医疗机构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发展医疗服务事业。新增卫生资源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并重点投向农村牧区和社区卫生等薄弱环节。及时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布局,充实和发展嘎查村卫生室,不断完善农村牧区医疗服务网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三)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各地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要求,以本《规划》为指导,以准入管理为核心,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新技术应用、大型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完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规行医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坚决依法处理,加大医疗市场整顿力度,坚决打击无证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促进我盟医疗卫生事业有序、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各地要按照科技兴医战略要求,不断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引入竞争机制,调整人才结构,重点培养和引进学科带头人和高素质医学人才。建立全科医师、专科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乡村医生的分类管理、考核和评价制度,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诊疗行为,不断加强医疗质量监督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要发挥医学会、护理学会等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大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质控监督检查,完善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人民提供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 八、实施与评估 本《规划》在行署的统一领导下,由盟卫生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盟卫生局组织修改、论证,上报行署批准后执行。 附件:1.锡林郭勒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表(略) 2.全盟医疗机构病床、医护人员配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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