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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后重建城镇规划公众参与工作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阿府办函[2009]1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后重建城镇规划公众参与工作的通和》(川办函〔2009〕126号),科学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城镇规划,在规划工作中充分体现和尊重民意,更好的调动群众的积极性,确保重建工作科学、高效组织实施,结合我州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和完善公开规划管理信息的渠道 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城镇规划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需求,在城镇出入口、重要地段设置广告牌,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当地新闻媒体、政府公报公开(公布)城镇规划管理信息,为公众参与灾后重建城镇规划工作构筑参与平台。 二、城镇规划信息应当公开的内容 (一)总体规划 1.规划批准文件; 2.图纸:(1)城镇体系结构规划;(2)城镇用地布局规划;(3)道路交通规划;(4)公共服务设施规划;(5)近期建设规划;(6)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规划。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 1.规划批准文件; 2.图件:(1)区位图;(2)土地使用规划;(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4)基础教育设施规划;(5)绿地布局规划;(6)道路交通系统规划;(7)地块编码;(8)图则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 1.规划批准文件; 2.图纸; (四)应当公开的规划行政许可信息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批准文件、附图; 2.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的批准文件、附图;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批准文件、附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总平面图;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项目表、总平面图; 6.同意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批准文件。 三、依法做好重建城镇规划公众参与工作 地震灾区城镇重建规划管理工作要依法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重建城镇规划并服从规划管理,都有权利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利向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在重建城镇规划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各县要按“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要求,按照《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的规划制定、修改、实施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公众参与相关工作。一是重建城镇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在当地主要媒体和公众场所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或其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二是城镇规划信息应当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公布后,要注意收集分析公众的意见,对其中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应依法对规划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使规划实施更贴近民意。三是经依法批准而确需修改的重建城镇规划,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修改城镇重建总体规划要采取论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要依法征求或听取规划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通过建立健全规划批前公告、批后公布、修改公开、实施监督等环节的公众参与机制,增强重建规划决策的民主性和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确保城镇灾后重建工作顺利推进。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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