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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事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做好民族地区人事人才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人事厅

【发文字号】 湘人发[2009]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第435号令)、《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一法两规定”)和人事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5号)精神,深入做好我省民族自治地方人事人才工作,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民族自治地方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完善与实施工作 认真落实《湖南省“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湘政办发[2007]28号),充分发挥规划对民族自治地方人才工作的指导作用,加快民族自治地方人才资源开发步伐。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抓住省委、省政府加快湘西地区开发的有利时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湘西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人才资源开发的扶持力度,有计划地争取人才、项目和资金支援湘西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人才到民族自治地区建功立业,努力改善民族自治地方人才总量不足、分布和结构不够合理、少数民族人才相对短缺等状况。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一法两规定”的要求和本地人才资源开发的特点和需要,制定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人才发展规划,明确人才发展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将规划进行年度分解,制定年度计划并抓好实施工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繁荣和稳定提供人事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对民族自治地方公务员考试录用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认真落实《公务员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关于“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在选拔、配备和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的人员给予适当照顾”等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招考公务员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对民族自治地方考生在报考资格上适当放宽年龄上限、降低学历要求;民族自治地方招考公务员时,可以根据职位需要,单列职位用于录用少数民族报考者;采取积极措施,为少数民族报考者提供便利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面试中为报考者使用民族语言答问提供方便。 三、适当放宽民族自治地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条件 从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出发,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对民族自治地方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申报条件,降低对其在职称外语、学历、论文等方面的要求。县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除高教、中专、高中(职高)教师、自然科研、社会科研、出版、会计系列外,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且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的,可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既可提供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也可提供由本人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专业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在全国职称外语水平考试省内合格标准上降10分;在民族自治地方县及县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语不作参评资格的否决条件,仅作为评审条件之一。 四、加大民族自治地方人才教育培养力度。 认真落实《湖南省2006年-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和《湖南省2006年-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在继续教育工作中进一步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组织外籍教师开展对县以下中小学英语师资培训。积极开展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为民族自治地方举办示范性专业技术人员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出国(境)学习考察培训,要适当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学员。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湖南省优秀专家评选等方面,可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适当倾斜;在省内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人选选拔上,可对民族自治地方单列计划指标。 五、积极引导人才智力向民族自治地方流动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载体建设,积极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及其企事业单位创造条件,通过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引进人才和智力,加大对到民族自治地方创业的留学人员的择优扶助力度。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人才市场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改善民族自治地方人才市场基础设施条件。认真落实湘西地区特聘专家岗位制度,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及其企事业单位根据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设置和调整特聘专家岗位,帮助设岗单位选聘好特聘专家。积极创造条件,在民族自治地方试行专家工作站制度,引导和鼓励中青年专家和离退休专家进站工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引智项目计划和项目资助标准要适当倾斜,并在项目实施中给予积极指导和帮助。积极搭建民族自治地方科技服务平台,在民族自治地方增设专家服务基地,有计划地组织专家赴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咨询服务、讲学培训、技术指导等活动。继续实行和完善人才柔性流动制度,凡自愿到民族自治地区工作的人才,可不迁户口、不转关系,按规定享受当地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开展“三支一扶”活动,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民族自治地方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力度,积极做好回到民族自治地方的高校毕业生人事代理和就业推荐服务工作。 六、认真落实民族自治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的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兑现到位。对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民族自治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时足额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民族自治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及其以上毕业生,按国家规定落实工资倾斜政策。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民族自治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扣减或拖欠民族自治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要及时了解民族自治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的执行情况,加强督促和检查。 各级人事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民族自治地方人事人才工作。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和当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的具体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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