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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发[2009]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公安厅2009年6月12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稳妥推进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把在城市中有相对固定工作和相对固定住所的本省籍农民工农业户口转变为非农业户口,逐步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矛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结合我省户籍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本省籍农业人口在我省城市、城镇有相对固定工作(务工、经商等)和相对固定住所(公有住房、集体住房、私有住房、租赁房屋以及其他房屋)半年以上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凡本省籍农业人口投靠居住在我省城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生活、居住有保障亲属的,可以办理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三、凡本省籍农业人口入伍的军人(含人民武装警察)退役后,符合第一条两个“相对固定”条件的,不受半年以上时间限制,可以办理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本省籍农业人口凡符合我省相关户籍政策规定的,可以办理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本意见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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