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方案
为了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发展问题,帮助其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民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落实国家惠农政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出发,以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基本生活和长远发展问题为目标,将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落实就业培训资金、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及提供就业援助等具体措施,促进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基本实现稳定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力争在2009年至2011年3年期间,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培训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普遍进行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通过提供完善的就业服务,努力使参加培训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实现及时就业、稳定就业。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的,应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北海市或合浦县的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的,月均收入不低于北海市或合浦县的最低工资标准;采取以上各种方式就业的人员都应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工作对象和认定程序
(一)工作对象
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的对象是:土地被依法征用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龄在16岁以上,女50岁、男60岁以下,具有北海市辖区户籍、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
(二)认定程序
⒈ 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工作的对象的认定程序。
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居委会)根据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承包土地变化情况和人均耕地面积情况,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在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辖区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合浦县范围内,由合浦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县国土资源部门共同核定)。
⒉ 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对象的认定程序。
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在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辖区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区水利部门核定(合浦县范围内,由合浦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县水利部门共同核定)。
三、工作内容
(一)摸清底数,建立基础数据库。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开展对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劳动力资源调查。通过调查做到“五清四明”:人员底数清、技能状况清、文化程度清、家庭人口清、收入情况清;择业意向明、培训专业明、就业去向明、公示结果明,在此基础上,各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建立基本情况登记台账、职业技能培训台账、就业情况台账。同时,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电子台帐。
(二)将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
凡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非因本人原因失业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应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也可办理失业登记。市、县区各级劳动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做好统计工作。
(三)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工程。
⒈劳动保障部门要承担起组织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职业技能培训职责,根据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其特点的培训计划,按照以技能培训为主,引导性培训为辅;以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主,获得上岗证为辅;以获得初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为主,获得单项职业资格证书为辅的原则,就近就地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培训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定点培训机构,经过职业技能培训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转移就业率要达到80%以上。
⒉ 职业技能培训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侧重就业的针对性。在学制上可以采取全日制、半工半读制或组织农民上夜校等形式开展培训,在培训模式上可以依托职业院校及具备条件的企业或行业,采取劳动预备制培训、技工学校培训、劳务输出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形式开展培训,培训机构可以在乡镇或村委会建立培训点,使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地就近培训。培训机构在乡镇或村委会设立培训点的,必须认真落实场地、师资、培训工种等问题,并完善相关培训制度,保证培训质量。对培训合格者,颁发《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参加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结业后三个月内基本完成推荐就业工作。各类用人单位要优先录用经培训合格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
(四)努力开发岗位促进被征农民和水库移民实现稳定就业。
⒈ 鼓励征用土地单位优先吸纳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征用土地单位要就近就地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安排就业时,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安置,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安置。
⒉ 鼓励各类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各类企业当年凡新招用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⒊ 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中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⒋ 加大劳务输出力度转移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对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转移就业工作力度,有组织地向外输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支持其跨地区就业,引导和鼓励他们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
⒌ 鼓励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要广泛收集创业信息,积极组织开发适合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创业项目,主动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帮助,将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场地安排、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市场信息、后续扶持等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改善创业环境,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五)建立培训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他们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实现就业。
2.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综合性服务场所建设,为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
3.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专门服务窗口。
(六)建立劳动就业维权体系。
⒈ 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实行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⒉ 要强化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办理社会保险,使他们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
⒊ 要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监察工作制度,扩大劳动保障监察面,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实现稳定就业。
四、就业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
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就业、失业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凭《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以享受以下就业扶持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
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可以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就业政策规定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免费职业介绍等服务。
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可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中,女40岁、男50岁以上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除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及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外,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有关税费减免等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五)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
凡是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愿望的并符合就业政策扶持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一次全程创业指导服务,并可按规定申请小额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
(六)户口转换。
鼓励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向城镇转移。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市、县区公安机关要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为其办理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已由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
五、资金保障
(一)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及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凡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其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各县、区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程纳入就业总体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要整合现有的涉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各项专项资金,按照资金规定的用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就业的支持作用。
六、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是落实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主要职责,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水库移民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就业培训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关,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的宣传和督促检查,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操作程序和工作步骤,实行分类指导,严格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地抓好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
附件:1. 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对象花名册151号附件1.doc
2. 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对象认定申请表151号附件2.doc
附件1
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工作对象花名册
填表单位(公章): 村(居)委会
编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区、镇、村、组名称
被征地
(搬迁)时间
被征收土地面积(亩)
土地承包证号
人均耕地面积(亩)
培训意向
就业意向
征地前
征地后
填表单位领导: 填表人:村(居)委会签章: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章:
说明:本表一式五份,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
北海市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对象花名册
填表单位(公章): 村(居)委会
编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区、镇、村、组名称
被征地
(搬迁)时间
被征收土地面积(亩)
土地承包证号
人均耕地面积(亩)
培训意向
就业意向
征地前
征地后
填表单位领导: 填表人:村(居)委会签章: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章:
说明:本表一式五份,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水利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
附件2
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工作对象认定申请表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性别
□男
□女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中共党员
□共青团员
□群众
文化程度
职业资格
(职称)等级
被征地原因
□被征地农民
□水库移民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培训意向
(职业工种)
① ②③
就业意向
□ 种植养殖 □ 维修服务□ 建筑业 □ 生产销售
□ 交通运输 □ 计算机服务□ 制造业 □ 电子电力
□ 金融服务 □ 生活家庭服务□ 娱乐休闲美食 □ 其他
□ 本地就业 □ 市内跨乡镇就业 □ 市外区内就业 □ 区外就业
家
庭
情
况
户主姓名
被征地时
家庭成员数
现家庭
成员数
户籍所在区镇村组
土地承包
证号
被征地 (搬迁)时间
家庭原有耕地面积(亩)
被征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亩)
村委会(居委会)
受理意见
审 核 人:
(公章)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意见
审 核 人:
(公章)
年 月 日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审 核 人:
(公章)
年 月 日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审 核 人: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各一份。
北海市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工作对象认定申请表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性别
□男
□女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中共党员
□共青团员
□群众
文化程度
职业资格
(职称)等级
被征地原因
□被征地农民
□水库移民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培训意向
(职业工种)
① ②③
就业意向
□ 种植养殖 □ 维修服务□ 建筑业 □ 生产销售
□ 交通运输 □ 计算机服务□ 制造业 □ 电子电力
□ 金融服务 □ 生活家庭服务□ 娱乐休闲美食 □ 其他
□ 本地就业 □ 市内跨乡镇就业 □ 市外区内就业 □ 区外就业
家
庭
情
况
户主姓名
被征地时
家庭成员数
现家庭
成员数
户籍所在区镇村组
土地承包
证号
被征地 (搬迁)时间
家庭原有耕地面积(亩)
被征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亩)
村委会(居委会)
受理意见
审 核 人:
(公章)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意见
审 核 人:
(公章)
年 月 日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审 核 人:
(公章)
年 月 日
市、县水利部门意见
审 核 人: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水利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