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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工农[2009]1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管医疗机构,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农[2009]65号)的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鄂价工农[2009]66号)的精神,我局对省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进行了清理整顿。现将清理整顿后重新审定的制剂价格印发给你们(具体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省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本通知附件所列价格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下浮动定价。 二、本通知附件所列制剂名称、剂型、规格均以省级药监部门或军队相关部门核发的制剂生产批件和批准文号为准。凡未经批准的制剂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作价销售,违者,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三、各省管医疗机构必须在医疗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将制剂的通用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患者的监督。 四、本通知将通过湖北省物价局网站向社会公示。价格主管部门将对各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从2009年 7月 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此前下达的省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一律废止。 附件:省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表(共11家)(略)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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