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9〕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餐饮服务许可、监督和保健食品的监督工作。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卫生部等7部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食药监局《关于餐饮业许可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的要求,按现行工作机制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开展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工作。我市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完成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继续发放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三、做好工作衔接,移交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卫生许可资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名单和违法记录情况,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