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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指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考[2009]2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国资委: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实际,现将《上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指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上海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指引
一、主要政策依据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二、报审时间和程序 上海市地方国有资产控股的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同意上市公司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前,与市国资委进行沟通协调。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在报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前,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资产管理关系逐级上报至市国资委: 1、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所属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是上市公司的,由其董事会报市国资委)。 2、区(县)属企业所属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由区县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 3、其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由各市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在向国务院国资委或财政部履行备案手续确定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意见书。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上市公司概况; 2、对照实施条件的情况; 3、拟实施股权激励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 4、激励对象范围; 5、主要(大)股东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说明。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激励方式和力度(股票数量); 2、定价原则和拟定行权价格; 3、激励方案有效期(包括授予、行权、禁售、解锁等时间节点); 4、业绩考核目标和办法、以及与行权的关系; 5、股票来源和激励对象的出资情况; 6、激励对象薪酬情况和预计获利情况。 7、其他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认为必要的内容。 (三)补充材料。 1、国有控股股东审核意见书,包括合规性审核意见和合理性分析意见。 2、上市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或摘录。 3、激励对象中薪酬管理关系不在上市公司的,需要其薪酬主管单位提供意见书。 4、其他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认为必要的材料。 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政策法规索引
1、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2006年9月30日)(略) 2、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2008年10月21日)(略) 3、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2005年12月31日)(略) 4、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008年3月17日)(略) 5、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2008年3月17日)(略) 6、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2008年9月16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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