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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凉山州西昌市到期出租汽车继续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函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交函[2009]4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省政府交办文件收文[B2009]第1758号转来的《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西昌市2009年到期出租汽车继续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请示》(凉府[2009]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同意你州西昌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对2009年7月26日到期的150辆出租汽车继续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经营期限为6年。在此期间,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8000元/年·车的标准逐年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全部收入缴入财政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二、经营期内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 三、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办函[2008]289号)精神,你州西昌市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地方政府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责任,完善服务质量考评体系,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经营管理,切实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整顿市场秩序,加强正确舆论导向,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出租汽车市场稳定。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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