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市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呈现出不断深化、规范发展、全面推进的良好态势,密切了干群关系,提高了行政效率,增强了政府及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但是这项工作开展不平衡,行政审批数量过多、程序繁琐、效率不高、个别地方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效性不强,甚至流于形式的问题仍然存在。为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真正做到为民、便民、利民,推进“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乌兰察布”,着力打造“办事效率最高,发展成本最低,干部队伍最廉,服务质量最优”的投资环境,实现“构筑两个基地,打造三个中心,提高三个水平”的奋斗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的领导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推进政务公开、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平台,体现了优质服务、规范高效、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的特点,展示了政府的良好形象,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范例。各级人民政府务必把认识统一到市政府的决策上来,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服务型政府、法制政府和阳光政府。把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为民、便民、利民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为本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把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考核,明确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审批服务的行政机构,选派政治觉悟高、工作能力强、办事认真、有改革创新精神的干部充实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领导班子;要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作为展示政府为民服务形象的窗口,建在交通便利、位置适中、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地点,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办公场地,运行经费等方面切实予以保障。要强化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站点的软硬件建设,对于没有建立服务大厅的旗县市要尽快建设,对于已经建立但场地小,不能容纳窗口的旗县市要尽快调整重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协调机制(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支持和配合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工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作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系统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建设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对窗口充分授权,增强窗口办事能力,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有培养前途的后备干部和业务骨干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窗口工作人员,把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作为联系基层和群众、改进机关作风、培养锻炼优秀干部的重要场所,定期研究解决窗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规范审批,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关键是要转变职能,建立规范、高效、便捷、透明的行政审批运行方式,为群众服好务,为企业服好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好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要求,依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次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一律调整,能下放的一律下放。
(一)各地方、各部门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二)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三)凡规定为备案审查的,一律不得搞成变相的行政审批,备案必须当场办结。清理结果6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公布。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以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为基础开展清理工作。各地清理结果由旗县(市)政府初审汇总后报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全市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数量、申报材料、收费“四统一”的要求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清理工作要在今年8月底以前完成。
凡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起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要进一步将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公共服务和行政收费事项进驻“中心”办理。对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各部门一律不得再在原单位受理和办理,各部门也不得擅自将审批事项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撤离。上级部门不得干预下级政府集中受理、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必须制定办事指南,实行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投诉渠道“七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承诺时限应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显著位置公布。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审批事项一律使用统一启用的各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如确需使用原单位印章的必须同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否则视为无效审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和措施,直接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缴纳。禁止一切乱收费、搭车收费。行政审批事项较少和发生数量较少的部门,经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可以纳入综合窗口统一管理。
为方便办事群众,节约行政成本,市、区、旗(县)已经设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部门不得再另设办事大厅或分中心;已经设立的,应限期归并。确实不宜归并的,应征求上级政务服务中心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分大厅。
三、大力创新,建立便民高效服务机制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体制创新的产物,面对新情况新问题,还需要不断改革创新。各地、各部门要以便民、高效为核心,从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的特点出发大胆探索,在构建新机制、新体制上下功夫,建立健全与“一站式”服务相协调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各部门要尽可能地把行政审批职能调整到一个内设机构,成建制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使行政审批的重心和实体性职权向窗口转移。要通过向窗口充分授权,实行部门领导定期到窗口现场办公、行政审批首席代表、联网办理等途径,使窗口既受又理,增强窗口办事能力,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机关和窗口、机关内部行政审批事项高效运转机制,分解落实办理流程及时限。
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会同法制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对不需要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技术检验检测,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且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部门应授权窗口当场办结,实行即来即办,即收即办。对不能当场办结的项目,要尽可能地简化程序,压缩时限。对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的审批项目,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其他部门支持配合,实行联合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同级政府组织协调。
要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延长服务链,完善“一站式”服务功能,努力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成为政府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综合平台,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行政审批服务网络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整合服务职能, 建立政务综合便民“一站式”服务,将乡镇苏木具有行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计生、民政、土地、林业、农牧业、司法等站可以实行集中办公方便群众办事,行政村,嘎查,居委会建立代办员制度。上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加强指导,形成“四级联动”。要创新服务方式,采取流动服务、下乡服务等方式,主动为基层群众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网络服务平台,计算机配备到位,使农牧民足不出户就可以申办行政审批事项,发布农户产品,玉米、各类家禽销售信息。
国有资源(资产)“招拍挂”、政府新闻发布、政策咨询、重大决策听证会、房产登记、跨辖区的户籍迁移、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等群众最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事项,必须按照“公开、便民、高效、规范”的方式运行,要创造条件逐步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行。
四、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监督长效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把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作为检验和展示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努力克服行政权力越位、错位、移位、缺位现象,严肃惩治“顶门杠”、“中梗阻”、“下搁浅”等问题。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派驻监察机构,加强对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搞形式主义,走过场,授权不力,办事效率低下的,要批评教育,坚决纠正;对项目和收费应进不进、两头受理、吃拿卡要、搞弄虚作假以及擅自设定行政审批项目、擅自增加行政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擅自将项目和人员撤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采取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当地政府应对该部门班子实行问责谈话,仍不改正的,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做出组织处理并给予纪律处分。
各级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和检查。市政府法制办要定期清理公布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以及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的方案。
各级人事部门要把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作为培养、锻炼优秀公务员的基地,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行政审批管理、招投标管理、公共服务事项管理、网络建设等实际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编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保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运行经费的基础上逐步加大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投入;要设立行政审批服务专项事业费,用于解决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宣传力度,弘扬先进,唱响主旋律,积极营造全市良好发展环境,展示和维护党委、政府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基层服务的良好形象。
五、强化管理,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自身建设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作为政府直接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窗口和平台,岗位特殊,责任重大。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必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保障、规范、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作用,切实承担起对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协调和监督职责。要完善项目管理、学习培训、投诉处理、办件通报、考核评比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围绕办事企业和群众的需求,整合服务措施,完善服务功能,提供优质服务。要引入办事群众评价和绩效考核奖励机制,充分发挥政务行风监督员、办事群众、新闻媒体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监督作用。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开展网上咨询、查询、预审等业务,全市建立统一的系统网络信息技术,实现政府各部门的局域网的互联互通,与旗县(市)的信息交换,建立一个“信息共享”的公共服务平台。切实发挥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的作用,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加强对下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的指导,搞好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完善,逐步实现市、旗县(市)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联动,形成覆盖全市高效便捷的服务网络,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