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文山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文山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文山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改革现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有效理顺管理养护关系,切实推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又好又快发展,确保道路完好、安全、畅通,最大限度地为文山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按照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72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州、县、乡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养护职能,逐步建立健全以上级政府投入为主、地方政府配套为辅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协调发展。
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三年时间建立起符合我州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以县人民政府为主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建立完善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一)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领导,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州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州财政、发改、交通、人事等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各县人民政府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州交通局,具体负责改革的日常工作。
各县应及时成立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下设负责日常工作的办公室。
(二)完善公路管理养护机构
1.保留现有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原则上按定编数配置,超编数按《文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核定全州地方公路管养系统人员编制的通知》(文机编办〔2006〕24号)文件“只退不进”的原则逐步过渡,但各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必须保证每百公里配备2名管理人员,同时,应从改革的目标出发,对现公路管理段内设机构和职能进行调整。
2.按行政区域划分,在各乡(镇)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所,分管副乡(镇)长兼任所长,其他兼职人员2-3人,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交通管理部门的双重领导,编制由各乡(镇)调整解决。
3.引导培育民营养护公司
遵循管养分离的原则,改革后的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段只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管理工作,养护实行市场化运作。为确保养护质量,做到有路必养,各县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培育民营养护公司(具备养护资质条件),通过竞争参与农村公路的养护。
(三)工作职责
按照职能划分,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1.文山州人民政府职责: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领导和协调工作,组织筹集州级配套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2.文山州交通局职责:负责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审核并上报文山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建议计划;审核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计划,并监督使用;对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批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指导农村公路养护招投标管理;监管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3.文山州地方公路管理处职责: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计划;对辖区内的县道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乡道、村道每年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并形成完整的检查报告;加强对养护资金的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上级有关要求定时不定时地进行专项检查;受州交通局委托实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4.县人民政府职责:是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领导工作并组织实施,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5.县交通局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编制上报并组织实施已批准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和按程序开展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监督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项目、质量、进度及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负责。
6.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参与、协助交通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管、养工作及农村公路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7.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职责: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具体负责实施已批准的养护工程计划;对养护资金、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县农村公路里程进行统计、建档立卡;检查考核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的各项工作;受交通局委托负责全县路政管理工作。
8.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职责:协助县交通管理部门完成公路的规划、建设工作及公路路政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上报公路水毁情况;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乡道、村道建档立卡。
三、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
1.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以2005年农村公路专项调查数据为准,县道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公里1000元。省拨公路养路费的80%用于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20%用于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及材料费的开支。
2.省交通厅规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3.地方征收的拖拉机养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后由州交通局按比例返还。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后,该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4.州人民政府应随着本级财政预算收入的逐年增加而适当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
5.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负责筹措解决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工程等专项经费。
6.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积极鼓励和吸收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出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专户储存,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交通、发改、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1.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超支不补,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2.州级财政预算(含养路费分成)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州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等专项工程。
3.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县内其他渠道融入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等专项工程。
四、运行机制
现行的地方公路管理段工作职能实行管养分离,即公路管理段只履行公路管理职责,具体养护工作采取市场化运作。大中修工程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养护资质的作业单位组织实施;小修保养、日常养护可通过竞争方式,捆绑承包给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专业单位或沿线村民承担。
五、养护技术质量标准
(一)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JTJ075-94)的相关规定执行。弹石路面按照《云南省农村公路弹石路面技术标准(试行)》执行。
(二)乡道、村道养护按照《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三)农村公路养护大修工程、水毁修复工程执行部颁《公路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3年第3号令)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年第446号)的要求进行验收,中修和小修工程参照执行相关部颁标准,竣工验收合格后转入正常养护。
(四)公路大中修工程预算编制采用云南省交通厅下发的《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试行)》〔2007〕及《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试行)》〔2007〕执行。
六、本方案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