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实施近三个月,各县市和州级机关、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前期完成学习、培训、宣传、组织考试、网站平台搭建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领导,特别是州政府顺利实施了政府信息直通车制度,加强了对联络员的监督和测评,各项工作能够基本顺利开展。但是,从运行情况看,发展极不平衡,有的县和部门,仍然存在认识不足,行动迟缓,工作脱节,不能达到要求的情况。为了进一步抓实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州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97号),现就我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站建设的问题 网站公开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之一,网站平台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州信息产业办、县市网管中心已经为州县市各单位搭建了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并明确了挂钩联系各单位的具体工作人员。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许多单位未引起足够重视,造成负责人、信息整理人员、信息更新人员之间工作衔接不足,有的甚至至今未添加一条信息。为此,各级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协调好内部工作关系,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尽快在信息公开平台上添加信息。州信息产业办、县市网管中心要按照人员分工,进一步加强对各单位网站建设的监督和指导。 《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单独网站的单位,可以继续使用原网站公开信息,但应当在州信息产业办、县市网管中心提供的网站平台内建立一个链接,实现两个网站关联。 二、关于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来源的问题 各级政府、州级机关的普发文件,应当在抄送单位中增加同级档案馆、图书馆,并向档案馆、图书馆提供电子文档。档案馆、图书馆要主动加强与政府办公室的联系,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关于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的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人员、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为了便于工作的开展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精神,将州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明确如下,请各县市参照执行: (一)州级行政机关在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和有关驻关单位,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明确要求和安排的,按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开展工作,上级主管部门未作具体安排的,应当按照大理州的安排部署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州级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在相应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下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监督,确保各自下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下属单位需要单独网站平台的,由主管部门统一与州信息产业办联系。 (四)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把所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之中,统一部署安排。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需要单独网站平台的,由主管部门与州信息产业办联系。 四、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 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对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核实身份,对拟提供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按《条例》的规定以中文提供。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行政机关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文件时,要明确移交文件的密级,注明是否可向社会公开。同时,行政机关不得以保密审查为由拒不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应将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点、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列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开。使用省、州统一制定的依申请公开格式文本,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保依申请公开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依申请公开原则上不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 六、关于统筹安排“四项制度”实施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将实施“四项制度”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通过网站增设专栏或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项等方式,将服务承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程序、时限、服务标准等具体内容发布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逐步推进电子化行政审批,促进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的落实。特别是要加强对政府信息直通车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推动政府信息直通车工作的深入开展。 七、关于加强督促检查的问题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云政办发〔2008〕60号)的规定,将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社会评议政风、行风范围,根据评议考核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认真落实《大理州政府信息公开目标责任书》各项工作任务;二是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工作,认真编制年度报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督促检查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三是在8月份内,由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和州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是网站建设情况和政府信息直通车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仍然达不到工作要求的单位,提请州政府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