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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08]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的消防安全状况,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8]164号)要求,地区行署决定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农村、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活动和达标考评工作。 要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对照考评标准全面开展自查自评工作,确保年底前50%以上的村镇和70%以上的社区考核达标。各县市至少建成一个消防安全示范村镇、街道和社区,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合当地农村、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和考评验收机制。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查自评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并将自查自评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统计表》于2008年10月15日前报送地区公安局消防局,年底将结合地区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对自查自评情况进行抽查考评。 联系人:王建忠联系电话:2523119转8505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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