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行署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在认真学习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按照《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认真做好低保老年居民和老年“五·七”工的生活补贴工作,保证如期将生活补贴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喀什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政策,切实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根据新党办发[2008]11号、新政办发[2008]5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健全制度、夯实基础、规范管理、推进落实”为主线,以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真正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惠及广大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
二、基本原则
我区实施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实施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地区为单位统一标准、统一认定,统一审批、统一发放补贴资金;坚持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
2、实行分类补贴的原则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坚持分类补贴的原则,对不同的对象,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补贴,包括两种人:一种人,是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简称低保老年居民;另一种人,是自治区原国有企业 “五·七”工且年满60周岁的老年居民,简称老年“五·七” 工。
3、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补贴对象坚持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原则,对于低保老年居民进行季度核查,退出低保范围的人员停发生活补贴,新符合标准的人员重新纳入补贴范畴,发放生活补贴;对于老年“五·七”工实行年度核查,持证人死亡后,收回证件、停发生活补贴;未满60周岁的人员,可在其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4、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相关部门摸底认定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和社区进行“两榜”公示后确定补贴对象,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切实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一个不多,一人不漏”。
三、补贴标准与资金筹措
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低保老年居民每人每月补助50元,老年“五·七”工每人每月补贴150元,自5月1日起实施。低保老年居民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指发不出工资的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对于财政困难地区所需生活补贴金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生产经营正常企业(指能够发出工资的企业)由企业按照不低于150元的标准,确定老年“五·七”工补助标准,并负担所需生活补贴资金。
四、方法与步骤
按照自治区的要求,我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最迟于9月25日前发放到困难老年居民手中。行署决定在前一阶段初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申请、公示阶段,时间为7月5日-9月6日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以原国有企业(含改制、关闭、破产企业)为单位,进行个人申请和“两榜公示”,在各界群众的监督下,初步确认补贴对象。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按照现行城市低保操作规程审查发放,维持原渠道不变;地直有关行业部门负责原地区所属国有企业、县市负责县市所属原国有企业老年“五·七”工的申请、公示工作,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1)准备(7月5日-25日)。由地区民政部门会同劳动、财政、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设计、印制低保老年居民和原国有企业“五·七”工申请、公示表,并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各级劳动、国资、经贸等部门负责对本级60-70年代原国有企业进行统计,掌握改制前后的基本情况,督促原国有企业传达学习自治区、地区文件精神。
(2)申请(7月26日-8月6日)。老年“五·七”工的申请工作,实行“劳动部门牵头,行业部门协作,企业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分工协作。具体申请程序是: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所在原国有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应登记表格,由所在企业或行业汇总申请情况。
(3)“一榜公示”(8月7日-16日)。申请完成后,由企业将汇总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原国有企业为单位,组织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对群众有异议、经调查确不属补贴对象的人员予以剔出,对因故遗漏人员进行补充登记,并以原国有企业为单位形成公示情况汇总表和书面公示情况说明,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同级劳动部门审核无误后,报送同级民政部门。
(4)“二榜公示”(8月17日-8月26日)。由各级民政部门将“一榜公示”结果反馈原国有企业所在街办、社区。由街办指导、社区组织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对群众有异议、经调查确不属补贴对象的人员予以剔出,对因故遗漏人员进行补充登记。经公示群众无异议后,由街办形成公示情况汇总表和书面公示情况说明,报送县市民政部门。
(5)部门责任:各级国资委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原国有企业,经贸委负责本级石油、煤炭、化工、建材、冶金、有色、制药、轻工、纺织、机械等行业,其他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老年“五·七”工的申请、公示工作,上述以外的原国有企业和中央、自治区驻喀、军工等企业老年“五·七”工申请、公示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期间,各行业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防止负责企业交叉重叠、责任不明,导致申请公示遗漏,并按照责任划分,分口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民政会同劳动、国资、经贸、监察等有关行业部门做好督促指导工作。
第二阶段,为认定审批阶段,时间为9月7日-9月16日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认定相关人员身份。由县市民政、劳动、国资、经贸委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畴分口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统一汇总,经县市人民政府再次审核无误后,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加盖政府印章后,由县市民政部门统一上报地区民政部局;地直有关行业部门无论有无相关人员,都要由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地区民政局。地区民政局对县市、地直行业报送结果汇总后,提交地区组成联合工作组,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认定,统一审批,逐步纳入”的要求,统一开展认定工作,最终确定有关人员身份,形成统计表。
第三阶段,为发放补贴金阶段,时间为9月17日-9月25日
在地区完成相关人员身份认定后,由地区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统一上报自治区确认,争取自治区补贴资金;并将认定情况反馈县市民政局,以县市、行业为单位建立档案资料。县市民政局对身份认定人员发放《原国有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领取证》,并将领取补贴人员花名册签字盖章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为领取补贴人员建立个人帐户,由各县市指定银行,直接将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到补贴对象个人账户;低保老年居民资金发放方式维持原渠道不变。审计、监察负责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劳动、国资、经贸部门督促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发放补贴金。
五、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地区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决定成立以行署主要领导为组长,民政、财政、劳动、国资委、经贸委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专门领导机构(另发),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地区民政局;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统一负责本县市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
2、全面推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行政首长为本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实行责任承包。凡是因为工作不到位,导致“多报、漏报”的,由所在县市、单位自行消化;引起群众上访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实行不定期督促检查制度
在各个实施阶段,由地区民政会同劳动、财政、国资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各县市、行业、部门开展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落实,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