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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长春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环保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和《吉林省2009年整治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突出污染减排中心任务,以饮用水源保护、重点流域专项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及放射源安全管理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污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保护群众环境权益,为实现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环境保障。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一)深入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督察。重点检查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坚决防止出现新的环境违法建设问题。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不规范、新建与水源保护无关项目等问题整改不力,造成饮用水源安全受到影响的要予以挂牌督办、限期解决。 2.按照《松花江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全面掌握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要明确污水处理厂运行、环境监管责任人,建立日常检查记录、污泥转移联单、在线监测管理等制度。对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的和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水处理厂,要予以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要予以停产整治。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加强对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及地下水监测等情况的监督,重点加强对渗滤液的产生和处置情况的监督。对渗滤液未经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的垃圾填埋场,要予以挂牌督办、限期解决。 (二)集中开展重点流域超标排污企业专项整治 各地要围绕出境断面水质考核工作,建立以属地为主的重要支流监管责任区制度。加强对松花江干流及饮马河、伊通河等重要支流水质状况调查及排污企业的监管,按照市环保局《2009年春季治污减排专项监管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排污企业逐一登记,建立台帐,查明并分析造成流域污染的原因。对私设暗管偷排偷放、超标排放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及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要采取停产整治、挂牌督办、行政处罚等措施,严厉打击并全程跟踪整治。对治理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对已经完成整治任务,仍要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要保证做到检查一家,查处一家,后督察一家,消灭超标排污企业,确保重点流域超标排污企业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严厉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1.加强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批水泥、垃圾焚烧及发电、化工、造纸、电镀、酿造、农产品加工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环境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的企业及已建成投产,但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要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关闭。要坚决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 3.组织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的检查清理。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含砷污染物超标排放,含砷废水、废渣处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 (四)加强对重点放射源安全监管 对重点放射源应用单位以及移动通信、电力等重点行业电磁辐射技术应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Ⅲ类以上放射源应用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Ⅲ类以上放射源应用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以及工作现场不符合要求的流动源使用单位,未履行环保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电磁辐射技术应用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要求,限期整改。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调度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对于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市政府将把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作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二)落实部门责任 市、县两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明确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联动配合,切实把环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形成综合治理的局面。环保部门对专项行动负总责,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按照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严厉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严格落实产能淘汰政策措施,清理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取缔、关闭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有序地推进环境法制的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集中整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大对“两高一资”企业的审查力度,对应予取缔的小规模造纸等“十五小”企业和应予关停的“新五小”企业坚决不予注册。对政府决定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安监部门负责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社会噪声的管理,全力配合清理整顿环境违法案件工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水利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地标划定工作,在水源地边界设置界标和警示标志。电力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各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实施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 (三)强化责任追究 对无视环保法律法规,恶意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不依法履行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丧失监管,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进行“双追究”:即在追究违法排污企业责任的同时,监察部门要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四)坚持分类指导 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主观恶意、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要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其监督作用。 (五)加强舆论宣传 要根据环保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重点,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达到查处一家、震慑一方、影响一片的效果,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0日前)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方案》要求,确定整治的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并将实施方案于6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20日至10月20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行业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6月25日和9月10日前报送阶段性报告。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环境监管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领导 为保障环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成立长春市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 崔杰市长 副组长: 隋忠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姜保忠市政府副秘书长 闫文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王南市监察局局长 成员: 叶蓬欣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刘海玉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北牧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韩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戈宝权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喜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于建新市市政公用局副局长 胡书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郑光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郑伟民市公安局副局长 韩志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副局长 武振熬市水利局巡视员 张志平吉林省电力监管办公室副主任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叶蓬欣(兼)。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委派1名处长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联系人:王宪国、胡晓明,联系电话:85378636、8537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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