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能。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起草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制定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建立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提出发布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
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及培训规划并指导落实;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承担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
(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建立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指导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四)发展规划与信息处。
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规划,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宣传教育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六)科学技术服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依法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指导计划生育医学技术鉴定工作,组织省级计划生育医学技术鉴定;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承担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工作。
(七)财务处。
编制部门预决算;审核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以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编制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及标准;监督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直属单位基建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