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事局,市直有关部门和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9〕37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武汉市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武汉市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智力资源,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9〕3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是面向我市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的一项高层次人才和智力引进开发计划。本计划实行“项目、岗位、人才”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重大工程项目的需要,按照先设立创新岗位,后招聘专家的办法进行。“创新岗位”在大型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和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中实施,主要在我市钢铁、汽车、光通信、现代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和重大工程项目中择优设立。“特聘专家”应是具有国际、国内行业领先水平的领军人才。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条“创新岗位”属流动岗位,岗位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由市专门评审委员会根据产业布局、单位发展和创新型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按规定程序评审确认。
第四条申请设置“创新岗位”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
(2)一般应具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技术和创新理论的科研项目;
(4)能为“特聘专家”提供较好的科研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创新岗位”职责:
(1)重点帮助设岗单位解决生产发展、科技研究方面存在的技术难题和突出问题;
(2)推动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发展;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科研项目、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4)在本技术领域或行业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标志性成果;
(5)领导本单位创新人才团队建设,根据单位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科研工作。
第六条“创新岗位”申请受理工作一般每两年安排一次。岗位设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所在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出岗位申报计划,内容包括:单位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单位的研发机构、研发队伍、研发能力和研发成果等情况,单位拟设岗位所要研发的具体项目、开发前景及配套经费等。并填写《武汉市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设岗申请表》, 按隶属关系分别上报各区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单位的,按属地关系报各区人事局。
(2)初审。市直主管部门或各区人事局,根据学科发展、项目研发和学术技术梯队建设需要,对岗位设置进行初审,并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提出审核意见送市人事局。
(3)复审。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获准设置的“创新岗位”由市人事局发文公布。两年内未选聘到特聘人选的,该岗位自动取消。
第三章人选招聘
第八条“特聘专家”一般应为单位面向国内外聘请的高层次创新人才。申报人选须经两名或两名以上国内同行专家的推荐并签名。人选基本条件如下:
(1)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全身心地投入科研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4)具有带领本单位在本技术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或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第九条“特聘专家”的选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招聘。设岗单位必须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人选(设岗单位已聘任的专家符合条件者可直接申报)。在此基础上,提交人选资历、能力证明资料,填写《武汉市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候选人推荐表》,提出候选人推荐意见,按隶属或属地关系分别上报各区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
(2)评议。各区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提出拟推荐人选,报送市人事局。
(3)复评。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审定专家人选名单。
(4)公示。人选名单在武汉人事人才网(www.whrsj.gov.cn)公示一周后,由市人事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聘任管理
第十条“特聘专家”实行岗位聘任制。根据市人事局批复意见,设岗单位与受聘专家在岗位有效期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任合同报市人事局备案。总聘期为1至3年,其中对聘期为2至3年的,实行分段聘任,一年一聘,考核合格的可续聘。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一条“特聘专家”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设岗单位应提出岗位目标和年度目标,每年要对受聘人员的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设岗单位聘任专家工作满一年,由各区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岗单位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束后,将设岗单位工作总结及《武汉市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年度考核表》送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市人事局组建考核委员会,定期对单位“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项目研发进展和岗位创新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设岗单位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设岗资格。
第十四条“特聘专家”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设岗单位可与之解除聘任合同,停发甚至追回已发放的相应资助经费:
(1)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
(2)未能履行岗位职责;
(3)未能完成研发项目;
(4)有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5)其他影响岗位计划实施的违约行为。
第五章待遇
第十五条“特聘专家”在聘期内由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的岗位津贴,设岗单位应给予不低于本单位相当层次技术人员的待遇,设岗单位主管部门要积极提供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
第十六条在聘期内单位应为“特聘专家”配备助手和相应数额的科研配套经费,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特聘专家”符合武汉市人才居住证制度要求的,给予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相关市民待遇。
第十八条“特聘专家”在职称评审、专家选拔、科研资助、人才表彰等方面,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予以优先考虑或重点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