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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区社会捐赠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境内外社会各界向我省地震灾区捐赠了一批民用、工程用车辆,为快速、有效开展抢救生命行动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各地存在部分社会捐赠车辆权属不清、使用不当、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问题,为切实管理好捐赠车辆,使其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现就做好汶川地震灾区社会捐赠车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车辆权属。各接受捐赠车辆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各类接赠车辆的权属,对经确认应纳入救灾物资的,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他车辆由使用单位按管理程序报经市(州)人政府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按照使用单位性质分别纳入当地行政性国有资产和经营国有资产管理;确因各种原因需要处置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依法公开处置,并将处置所得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专户。 二、尽快登记上户。各接受捐赠车辆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接赠单位对其所有接赠车辆做好清理登记工作,对尚未注册登记的车辆要弄清原因,完善保险、车购税和来历凭证等资料,抓紧到车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接受捐赠车辆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健全责任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手续完备、实行专项管理的要求,督促接受捐赠单位按现行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规定,将捐赠车辆纳入本单位的帐户核算,列入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及时办理财务调整等相关手续,并认真做好保养、维护、维修工作,杜绝将各类社会捐赠车辆挪威私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类社会捐赠车辆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作用。各地工作情况要及时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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