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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交通学校中德机动车机电技术专业教学班学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武价函[2009]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武汉市交通学校: 你校《关于申请审批中德机动车机电技术教学班项目学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武汉市交通学校与德国汉诺威中国中心开展合作办学项目的批复》(鄂教外[2008]1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现就你校与德国汉诺威中国中心合作办机动车机电技术专业中专学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学费标准暂定为12000元/人、学年。 二、除学费之外的收费应与本校其他专业学生相同,不得对此专业学生另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三、该校收取的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该校在向学生收取学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200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你校在实施收费前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并同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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