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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来政办发[2009]1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来宾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来宾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的统一安排部署,2009年继续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和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以加强环境执法为手段,以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保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中央确定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按照国家环保部等八部委的工作部署以及《广西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环境实际现状,2009年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围绕以下四个方面为重点开展工作,务求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一)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继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工作: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有效措施的,一律挂牌督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2.督促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于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 (二)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涉砷行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控制钢铁行业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 3.针对近年来砷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 (三)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开展对化工、造纸、机械、火电等行业的环境风险排查。 1.对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未设围堰、围堰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未安装有效喷淋设施的,一律要求限期整改,以确保生产装置区事故后泄漏物料和消防液的收集及毒性气体扩散对外环境的影响。 2.对未建事故应急池或事故应急池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律限期整改。 3.制定严密性、操作性强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保证设施配置、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完全落实。 (四)强化环评,开展对新建项目的集中清理检查。 要把好“环评”关,严格控制污染源头。要对全市的新建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投产的排污单位,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补办手续,完善治污措施,经审批后才能生产;对没有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环保设施建成后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整治。未经批准低水平重复建设和高能耗、高污染的违规建设项目,已经开工的一律停建,已经建成投产的一律停产,坚决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组织领导,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来宾市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丁雁来宾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 副组长: 韦宝全来宾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文峰来宾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 覃德泰来宾市发改委副主任 江耀安来宾市环保局副局长 陈风浪来宾市经委副主任 蒙丽来宾市监察局副局长 韦武双来宾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兼副局长 俞柏祥来宾市司法局副局长 韦骏来宾市安监局副局长 覃家波来宾市建规委副主任 陈锐明来宾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开林来宾市供电局副局长 来宾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来宾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来宾市环保局江耀安副局长兼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实行由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水利部门要配合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特别是恶意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 切实加强动态报告工作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各项信息。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周编发二期工作简报,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对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8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行业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6月底和7月底报送阶段性报告。 (三)督查阶段(8月-11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若干个小组分别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10月30日前将《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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