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制订的《昆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三日
昆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
为做好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根据《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农民缴费标准
从2009年起,凡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按照20元的标准缴纳参合费用。
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当年缴纳,参加下一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制度,缴费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
二、财政补助政策
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地方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
省级财政对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40元、对晋宁、富民、宜良、石林、嵩明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元。
市级财政对晋宁、宜良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5元、对富民、嵩明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5元;对石林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0元。
五华、盘龙、西山、安宁市县(市)区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40元;晋宁、宜良县县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5元;石林县县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元;富民、嵩明县县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5元。
三、有关资助政策
从2009年起,对昆明市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参保缴费,按照每人每年20元标准,由上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需个人缴纳的20元参合费用,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具体承担比例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政策执行。其中,已符合前款资助规定,得到全额资助的农村居民不再重复享受。
四、筹资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履行工作职责,落实配套缴费,确保完成筹资任务。卫生部门做好农村居民参合费用收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地方财政补助经费;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民政应资助对象的调查核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筹资工作。
(二)做好宣传动员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进村入户宣传、群众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及相关知识,引导群众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核定参合对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必须是农村居民。农村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地农民、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垦系统、华侨农场、林场、各类开发区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禁止超范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避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
(四)规范缴费工作
严格加强对收费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管理,提前向农村居民公告,让农村居民明白缴费时间、地点和收费机构、工作人员。收取农村居民参合费用时,要以户为单位,及时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缴费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费票据。
(五)确保资金入库
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将参合费用汇入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账户,乡(镇)和村级资金停留时间不得超过7天,严禁滞留挪用。对已经缴纳参合费用的农户,要以户为单位,及时核发《合作医疗证》。确保农村居民及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六)做好资助工作
民政部门要及时、全面调查并核定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进行登记造册。人口计生部门要负责对相关实施资助对象进行资格认定,并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后向卫生及财政部门提供名单。财政部门根据资助人数,及时将资助资金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帐户。卫生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核定的资助对象,及时为其办理参合手续,核发《合作医疗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