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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襄樊政办发[2008]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全市上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为灾区捐款捐物,支援灾区抗震救灾。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42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的基本原则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抗震救灾捐赠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捐赠活动,管好用好救灾捐赠钱物,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中要遵循“自愿捐赠,不得摊派;尊重意愿,专款专用;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严格程序,快速运转;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对口支援的统一部署,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使用。 二、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各有关部门可接收本系统的捐赠款物。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要及时到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各类救灾募捐活动,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募集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各地民政部门要定期将各地接收捐赠物资意向情况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其中捐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验合格的证明,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商捐赠单位对捐赠物资就地暂存。对灾区急需的救灾捐赠物资,由省民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捐赠单位将捐赠物资集中发往灾区。 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规政策,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级民政部门在救灾捐赠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开支的管理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章程的规定,并尽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统筹使用 (一)非定向捐赠款物的安排使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收的非定向捐赠救灾资金,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口支援地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自行安排对口支援项目,也不得自行划拨资金。使用救灾捐赠资金,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主要用于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援建项目建设;救灾援建必需的设备、物资等购置;地震灾区伤病员的救治和生活补助;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定向捐赠款物的安排使用。定向捐赠的款物,由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同一项目的情况下,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调剂使用。 四、建立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信息公开制度 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统计工作,建立救灾捐赠款物信息公开制度。各县(市)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汇总统计本地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情况并报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统一报省民政厅。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的详细情况。 五、加强对抗震救灾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和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部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审计财政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接收使用的部门和单位相关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察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迅速查办、从严处理。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披露救灾捐赠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救灾捐赠款物接收、使用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章立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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