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部长令第3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闽政文[2008]189号)精神,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开展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必须是已列入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各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1、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2、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3、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目前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群体性较强的项目,如民俗类项目,目前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传承人。 (三)已被文化部和省人民政府公布为国家级和省级传承人的无需再次申报。 二、推荐程序 (一)各县(市、区)传承人推荐工作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由本人自愿向市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 2、市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按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标准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3、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逐级报送到市文化行政部门; 4、市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推荐材料和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并将确定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报送市人民政府; 5、市人民政府将通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当地主要媒体公示5天)、复核审批等环节,对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公布。 (二)市直属单位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由直属单位直接提交市文化与出版局。 三、推荐材料 (一)推荐意见:各县(市、区)文体局提出本县(市、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 (二)推荐表:一式五份,附照片,WORD格式(见附件); (三)辅助材料:有助于说明被推荐传承人的其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光盘等一式五套(份)。 四、工作要求 (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与命名工作将分批进行,不定期公布,此次为第一批。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推荐工作; (二)第一批重点推荐那些技艺突出、公认程度高、有较大影响力的代表性传承人,每个项目原则上推荐一至两名; (三)充分发挥申请人所在单位、市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工作,确保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 (四)各地的推荐材料请于2008年9月15日前报送市文化与出版局,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出名额或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联系人:赵苗樵联系电话:2820628 郭少平联系电话:2525299 附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