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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危房翻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 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8]4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解决临河工业园区、保税物流园区、50平方公里建设用地及城郊结合部范围内农民建设住房、看菜房、养殖圈舍及危房翻建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巴彦淖尔市临河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在执行《农村个人住宅管理暂行办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当前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就临河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危房翻建等审批管理的有关事宜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临河规划区范围内,平房建设项目分为“禁止建设区”和“控制建设区”,以下简称禁建区和控制区。 ㈠禁建区范围: 1、50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东工业园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西至临策铁路-110绕城公路,北至110绕城公路-电厂路-高速公路,东至十斗渠,南至总干渠)。 2、668平方公里规划区内城市四大出口公路两侧各100米范围(临陕路、临狼路、临五路、临磴路)。 ㈡控制区范围: 1、禁建区用地范围以外、约200平方公里以内(西至六斗渠-包兰铁路-临磴路与110绕城线交叉口-110绕城线以西约1.5公里-临陕收费站,北至110绕城线以北2.5公里,南至临乌高压双回线-包兰铁路)。 2、 668平方公里规划区内城市四大出口公路两侧各100米以外、500米以内范围(临陕路、临狼路、临五路、临磴路)。 二、禁建区和控制区范围内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控制区范围外由临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镇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各部门必须按照划定的审批管理范围及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和管理。 三、禁建区范围内分为绝对禁止建设区(城市西区,城市出口控制区,16平方公里工业园区,12平方公里保税物流园区,批准的项目区及城市绿化、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范围)和相对禁止建设区。 1、绝对禁止建设区 不再审批农民建房和危房翻建项目。农民住房由统一规划的楼宇式农民新村住宅小区解决,危房从经济适用房中专项划出一部分指标解决,困难户安排廉租房实物配置或租房补贴。 2、相对禁止建设区 ⑴农民建房实行年度计划指标供给审批制,实行“禁建区50平方公里内农民建房指标”和“禁建区50平方公里外农民建房指标”,临河区政府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分配建房指标。 ⑵农民建房指标分配时,由临河区政府根据当年砖木结构房屋建设工程造价,与建房人签定建设拆迁协议,明确规定拆迁时按该协议中规定的工程造价进行补偿,该房屋不得买卖。 ⑶“D级”危房按原建设规模控制审批,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实物配置政策上引导群众向居住楼房方向发展,逐步退出平房住宅。 四、控制区内农民建房实行年度计划指标供给审批制,实行“控制区农民建房指标”,临河区政府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分配建房指标,“D级”危房按原建设规模控制审批。 五、不影响城市发展、城市近期建设、城市景观的农民申请的看菜房、养殖圈舍建设项目,全部按临时简易设施进行审批,拆迁时不予补偿,并由临河区各有关乡镇、办事处或农场与申请人签订临时建设协议,区政府签署审查意见。 到期或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自行拆除。超过期限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 六、不属于“D级”的危房,翻修屋顶、更换椽柃,可按加固、修缮治理程序进行申报审批,但不得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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