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落实科学发展观,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后进乡(镇、街道)重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后进乡(镇、街道),实行重点管理: 1.未完成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在县(区)考核中列后3名的,或市抽样调查计划生育率低于责任目标15个百分点的; 2.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准确率低于85%(含)的(以市抽样调查数据为准); 3.当年出现村(居)支书、主任、会计、计生专干或辖区内机关在编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法生育的; 4.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信访问题多,且群众满意度低的; 5.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中,有严重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或阻挠调查等行为的; 6.当年发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恶性案件的。 二、建立规范化管理制度 1.责任目标承诺制度。市重点管理后进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在重点管理期间,每年以递交承诺书的形式,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本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的承诺。承诺内容包括计划生育率、期内综合避孕率、信息准确率、信访案件查处率、计生事业经费人均投入等指标以及违背承诺应承担的责任。 2.挂钩包抓制度。挂钩联系市重点管理后进乡(镇、街道)的县(区)党政领导要经常深入乡村指导工作,定期督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每人挂钩包抓一个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薄弱的村(居),帮助解决问题,促进后进转化,并与挂钩村(居)责任人实行同奖同惩。 3.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实行月直报制度,党(工)委书记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半年述职制度。 三、实施全面督查和直接考核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重点管理后进乡(镇、街道)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督查和考核。督查内容包括:县(区)领导挂钩联系重点管理后进乡(镇、街道)情况;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挂钩包抓后进村(居)情况;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县直、乡直相关单位齐抓共管责任制落实情况;后进转化工作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市重点管理后进乡(镇、街道)的考核,采取所在县(区)普查、市不定期抽查、全年度综合考核的办法进行。 四、实行动态管理 1.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后进乡(镇、街道)实行一年一滚动的动态管理。上年度没有走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管理行列的,继续列入下年度管理。继续列入和新列入年度重点管理的后进乡(镇、街道),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2.列入市重点管理的后进乡(镇、街道)年度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有较大幅度提升,计划生育率达到全市当年平均水平或当年计划生育率上升10个百分点以上,且没有出现本意见第一条第2、3、4、5、6种情形之一的,报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后,不再作为下一年重点管理后进乡(镇、街道)。 五、严格责任追究 1.对新列入重点管理的后进乡(镇、街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县(区)的党政领导会同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2.在重点管理期间,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原则上不予调动工作岗位,不得提拔、重用,确需变动的应降职使用;岗位变动应报经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批准。 3.后进乡(镇、街道)第一年未走出重点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单位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先评优;连续两年未走出重点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降级使用;连续三年未走出重点管理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 4.已列入重点管理的后进乡(镇、街道)当年计划生育率在原基础上下滑5个百分点的,或出现本意见第一条第2、3、5、6种情形之一的,对其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的处理。 5.重点管理乡(镇、街道)第二年未走出重点管理的,负责挂钩联系的县(区)领导要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市分管领导会同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第三年未走出重点管理的,将对负责挂钩联系的县(区)领导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 6.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离(调)任后,因其任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重滑坡,原任职乡(镇、街道)被市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管理行列的,对其实行责任追溯,当年本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已取得的予以取消。 六、设立考核基金 重点管理后进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个人向市政府交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金作为重点乡镇考核基金。第一年每人交纳3000元,第二年每人交纳4000元,第三年每人交纳5000元。对第一年走出重点管理行列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除退还保证金外,各奖励1万元,奖金从重点乡镇考核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50%的比例分担。 七、本意见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县(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落实。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