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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旅行社业务网上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旅游局

【发文字号】 浙旅管理[2009]1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含义乌)旅游局(委): 为全面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规范旅行社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我省旅行社业务统一实行网上办理。现将《浙江省旅行社业务网上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各司其职,积极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原在各市旅游局(委)的旅行社审批专用章不再使用,统一上缴省旅游局销毁。各地在新审批机制运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联系人:谢群武,电话:0571-85212790。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省旅行社业务网上审批办法(试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
浙江省旅行社业务网上审批办法(试 行)
根据《行政许可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旅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法制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基本要求,通过对旅行社规范化、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提高行政工作效率,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服务环境,推进我省旅游业发展上新台阶。 二、实施机关 浙江省范围内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及许可证事项变更、备案,向浙江省旅游局提出申请,由省旅游局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外商投资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另行通知。 省旅游局将根据旅行社网上审批机制运行情况,分期分批对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许可业务委托。 三、程序及期限 1、我省凡涉及旅行社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业务均采取网上申请、受理、审查、核准的方式进行。 2、申请人登陆浙江省旅游局(网址:www.tourzj.gov.cn)网上办公-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的申请。根据相应要求填写表格、对书式材料进行电子扫描。申请人必须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省旅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核实,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申请人携带书式材料向省旅游局领取或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县(区)、市旅游局(委)协助省旅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具体操作从旅行社业务管理系统的旅游局审核人员栏目登陆。 5、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直接受理、核准、发证。 四、登记条件 (一)旅行社的设立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经营场所的证明(符合《细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符合《细则》第二章第七条规定);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旅行社许可事项的变更备案与注销 备案条件: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变更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变更(备案)申请书; (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体现相应事项的变化,出资人变更还需提交当地工商局档案室开具的变更证明); (3)新章程; (4)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注销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注销备案申请书; (2)工商局证明(注销手续办理完毕); (3)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 分社备案条件: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分社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分社的《营业执照》; (3)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4)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服务网点备案条件: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服务网点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服务网点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3)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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